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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联邦法官再次驳回麦坎普公司针对Visa公司的反垄断诉讼

来源:武大知识产权与竞争法 发布日期:2025-12-18 阅读:135

20251211,美国加利福尼亚州一名联邦法官再次驳回了一项指控Visa公司垄断电子支付市场部分业务的反垄断诉讼,原因是原告未能证明其具备提起该诉讼的法定资格。

据彭博社报道,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北区联邦地区法官Haywood S. Gilliam Jr.批准了Visa公司的动议,驳回了总部位于亚利桑那州的电子信用卡和借记卡服务提供商麦坎普公司(MiCamp Solutions LLC)提交的修订后的起诉状。法官认为,麦坎普公司未能充分证明其作为商户遭受了可依法认定的由垄断行为造成的损害,而这正是根据美国联邦法律提起反垄断诉讼的核心资格要求。

该案最初以集体诉讼形式提交,涵盖了一系列联邦和州层面的法律主张。起诉状将麦坎普公司描述为介于商户、收单银行、发卡银行及Visa等支付网络之间的中间商。随着案件推进,这些法律主张被不断缩减。此前,法院曾以类似缺陷为由驳回过该案。Gilliam法官指出,即便麦坎普公司在修订后的起诉状中缩小了诉讼范围,并重新描述了其在支付生态系统中的角色,仍未能解决上述根本问题。

麦坎普公司的业务是帮助商户接受电子信用卡支付,其指控Visa公司非法垄断信用卡支付处理服务市场。麦坎普公司对Visa公司的多项规则提出质疑,认为这些规则限制了附加费收取、现金折扣政策,并限制了商户引导客户选择现金、自动清算所转账(ACH transfers)或加密货币等替代支付方式的能力。麦坎普公司在诉讼中称,Visa公司的网络规则使其遭受了经济损失,破坏了其与商户的合作关系,并且通过抑制Visa品牌信用卡的替代支付方式,限制了消费者的选择。

然而,法院认为这些指控在很大程度上属于结论性陈述,缺乏具体的市场事实支撑。同时,法院还表示,该起诉状未能合理证明Visa公司对市场竞争本身造成了损害,仅能表明麦坎普公司作为个体企业遭受了损失。法官强调,反垄断法的立法目的是保护竞争性市场,而非个体竞争者。即便假设Visa公司的规则限制了某些商户行为,法院仍认为麦坎普公司未能提供具体事实,证明相关市场存在产出减少、价格上涨或竞争减弱等情况。

该案由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北区联邦地区法院审理,案件编号为MiCamp Solutions, LLC v. Visa Inc.,案号4:23-cv-06351-HSG。此次判决驳回了麦坎普公司修订后的起诉状,也是法院再次驳回其反垄断诉讼主张。

 

武大知识产权与竞争法

2025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