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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对指南

国别知识产权实务指南——印度专利(8)

来源:广东省WTO/TBT通报咨询研究中心 发布日期:2022-12-14 阅读:271

●36不服专利局决定的,是否可以向法院提起上诉?

不服专利局决定的,可以提出上诉。根据《专利法》,不服局长命令或决定的,可向知识产权上诉委员会提出上诉。根据《专利法》第116条,委员会于2007年4月2日成立。因此,此时,所有此类上诉都应提交高等法院,就像1970年《专利法》被2002年修正案修定之前的情况一样。

知识产权上诉委员会在其最近的一项决定中认为,局长在复审申请中的决定不可上诉,并且上诉仅限于某些条款,不得针对根据第77(1)(f)条通过的复审申请中的命令提起上诉。

虽然印度《专利法》对于在授权前异议程序中对局长的命令提出上诉未作规定,但德里高等法院最近的一项判决认为,申请人有权在授权前异议程序中对局长的命令提出上诉,第25(1)条所指命令应视为印度《专利法》第15条所指的命令,对该命令不服的,可提出上诉。

在两起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案件中,知识产权上诉委员会将根据第11(B)(4)条和第77(f)条的不可上诉条款发布的命令视为可上诉。

第一项命令是根据第11(B)(4)条发布,该命令以申请人未能在申请优先权之日起48个月的规定期限内提交审查请求为由,将专利申请“视为撤回”。根据法律规定,根据第11(B)(4)条通过的命令不可上诉,但上诉人的律师认为,由于申请人及时提交了审查请求,上述命令应视为印度《专利法》第15条所指的命令,其中赋予申请人上诉权。知识产权上诉委员会同意上诉人的观点,并允许上诉。在第二起案件中,知识产权上诉委员会将授权前异议中发布的命令视为可上诉,该命令根据德里高等法院的命令被视为复审申请,以纠正因未处理授权前异议而授予专利所导致的程序违规。知识产权上诉委员会认为,根据第77(f)条在复审申请中发布的命令实际上是授权前异议的命令,根据高等法院的指示,应视为复审申请。由于授权前异议的命令可以上诉,因此该案中的命令也可以上诉。

 

●37专利局是否有对专利授予提出异议的机制?

《专利法》中有关于授权前异议和授权后异议的规定。

专利申请在官方刊物上公开后,以及在授予专利之前的任何时间,任何人都可以基于《专利法》第25(1)条所列的理由向局长提交书面异议。

此外,任何利害关系人都可自专利授权公告日起一年期满前提出授权后异议。

授权前异议、授权后异议的理由和专利撤销的理由非常相似。

 

●38专利局是否有对于同一发明的不同申请人之间的优先权纠纷的解决机制?哪些因素决定谁有优先权?

《专利法》第11条载有确定优先权日的规则。可以为不同的权利要求分配不同的优先权日,以解决同一发明的不同申请人之间的纠纷。

 

●39专利局是否有修改、复审或撤销专利的程序?法院是否可以在诉讼期间修改专利权利要求?

申请人可在申请被批准之前或之后,向局长提交修改申请,可通过放弃、解释或修正的方式在披露的范围内对专利申请进行修改。也可更改姓名、地址、国籍或送达地址。(《专利法》第58条,并受第59条所制约)。

高等法院在撤销专利的诉讼中,允许专利权人在符合条件和缴纳费用的前提下,修改完整说明书。此外,高等法院可以允许修改说明书,而不是撤销专利。

对于完整说明书,所允许的修改:

•必须通过放弃、修正或解释的方式进行;

•必须是为纠正明显的错误的目的;

•不得要求或描述修改前原说明书中未实质性披露的事项;

•应完全在修改前的说明书范围内。

印度《专利法》未对专利授予后的复审作出规定,但任何有利害关系人可以在授权后异议程序中向专利局提出撤销申请,使专利无效。

 

●40专利保护期限如何确定?

专利保护期为自专利申请提交之日起的20年。如提交临时申请并附有完整说明书,专利期限自提交临时申请之日起计算。

如是专利合作条约下的国家阶段申请,期限从国际申请日开始计算。授予专利后,专利权人自申请公开之日起享有特权和权利,但通过邮寄提交的申请除外,在此情况下权利和特权自授予专利之日起生效。

 

●41专利法最重要的发展或新兴趋势是什么?

简化工作报表(表格27)

与工作报表相关的利益相关方会议于2018年4月6日举行。此后,中央政府进一步修订了2003年《专利实施细则》,修订后的细则更名为2020年《专利(修订)实施细则》。细则特别针对与工作报表(表格27)相关的要求作出修订,其中一些重要的变化如下:

•现要求在每个财政年度(非日历年度)提供一次工作报表,从授予专利的财政年度之后的财政年度开始,应在每个财政年度期满后六个月内提供(即截止日期由每年的3月31日变更为9月31日)。

•此外,对表格27也进行了修订,对于多个相关专利,如果其中特定专利发明产生的大致收益或价值无法与相关专利产生的大致收益或价值分开,且所有此类专利都授予相同的专利权人,可提交一份表格27。

•修订后的表格也不要求专利权人或被许可人就专利发明的公众需求、是否满足该需求等作出任何声明。

界定授权前异议中“任何人”:

在辉瑞诉专利局局长(OA/2/2016/PT/MUM)一案中,知识产权上诉委员会法官在判决中说明了有效发明保护的延迟问题。印度《专利法》第25条“Benami异议”规定了两层异议程序。第一层是第25条第(1)款规定的“任何人”可在专利授予前提出异议,前提是专利申请已根据该条(即(a)至(k)项)规定的理由公布。此外,第25条第2款规定,在授予专利后、自专利授权公告日起的一年期限届满之前的任一时间,任何“利害关系人”可根据(a)至(k)项的理由,以规定的方式向局长发出异议通知。

知识产权上诉委员会法官团注意到,授权前异议被当作滥用法律的工具,最近发现,在许多情况下,为了推迟注册进程,冒名顶替者提交授权前异议,以图欺诈获利。知识产权上诉委员会法官团认为,必须制止Benami异议人和不诚实的冒名顶替者提出Benami异议的行为。法官团已指示专利局长,应禁止此类人员利用多层异议程序。根据第25(1)条或第25(2)条提出的异议属于虚假异议、无任何依据,应尽早将其驳回,并对虚假异议人处以重罚。只有真实的异议可被受理。

知识产权上诉委员会认为:

•对有效发明的保护不应有任何延误,尤其是考虑到专利期限有限;

•法律规定,在授予专利前,不得实施专利;

•对专利的有效性提出质疑(包括异议)分几个阶段,在授予专利前,专利权期限已过数年;

•法律规定,专利需要尽快授予;

•冒名顶替者为欺诈获利之目的提出授权前异议,意图拖延法律进程,此类异议被称为Benami异议。

知识产权上诉委员会法官团驳回了别有用心者在上述案件中提出的授权前异议。但在Dhaval Diyora诉印度等人士一案中,知识产权上诉委员会的命令被上诉至孟买高等法院。法院的两人法官团认可知识产权上诉委员会对Benami异议的观点。孟买高等法院进一步指出,必须明确授权前异议人的资格,不能允许惯常充当幌子、唯一意图是推迟授予专利的异议人滥用法律程序。

孟买高等法院支持知识产权上诉委员会针对别有用心者的Benami异议下达的命令。法院还认为,第25(1)条中的“任何人”并非指任何人和所有人。法院认为,第25(1)条规定的“任何人”并非旨在设立个人权利,而是向任何人提供协助局长作出正确决定的机会,立法机关的本意并非是让人滥用这种权利。法院还认为,在受理授权前异议时,需审查和调查授权前异议人的资格证明。

该高等法院进一步指出,在授权前异议中,有资格提出异议的任何人包括为了维护社会利益的研究人员、非政府组织等。在解读高等法院的判令后,显而易见的是,授权前异议人显然需要证明其对专利申请所涉及的主题具有技术领域知识具有切实利益,才能有权提出异议。

孟买高等法院认为:

根据修订后的第25(1)条,扩大异议人资格范围的立法意图不是创设个人权利,而是让任何人都能帮助局长作出正确的决定。立法机关授予这种权利的本意并非是让人滥用。显而易见的问题是,如果申请人是一名从事钻石生意的商人,他何以具备药物化合物的丰富知识。我们不了解申请人的教育背景。申请人也没有宣誓作证。当事人辩称,申请人雇用了一个研究团队,但未提供研究人员的详细信息,也未说明是谁为团队支付报酬。申请人未告知研究人员的资格。申请人提出过多项异议,这可能意味着申请人是“惯犯”。考虑到总体情况,我们对申请人的资质存在严重怀疑,并且对于第四被告,有理由认为申请人是只有意推迟授予专利之人的惯常代言人。

限制虚拟之人提出Benami异议的指导原则

在诺华诉专利局局长一案中,知识产权上诉委员会提出处理一系列/多个授权前异议的指导原则,其中包括以下其相关意见和指示:

•存在多个授权前异议时,知识产权上诉委员会指示在15天内连续审理所有异议。

•知识产权上诉委员会已指示局长应一次性听取所有提出的异议,并宣布命令,即便在命令保留之日与宣布判决的日期之间提出了一些授权前异议。

•当随后有人提出授权前异议时,局长应审查是否有理有据。法院指示局长行使第55(3)条赋予的权力,对授权前异议的合理性发表意见。

•法院发出指示,要求在三个月内严格处理所有授权前异议。

2021年《外观设计(修订)细则》

2021年《外观设计(修订)细则》(下称“《修订细则》”)自2019年10月18日出台近一年后,在2021年1月25日生效。《修订细则》的主要特点如下。

纳入初创公司

初创公司已被视为单独一类申请人。

•以初创公司的类型申请的,印度本土公司必须出示工业政策和内部贸易促进部颁发的认可证书。

•对于外国实体而言,必须符合《印度初创公司倡议》规定的营业额和注册期限标准,并提交有关声明。此外,还需提交作为资格证明的宣誓书以及证明文件。

洛伽诺(Locarno)分类系统

《修订细则》为采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发布的洛伽诺分类铺平了道路。

两级收费机制

印度先前采用的是三级收费机制,根据申请人是自然人、小型实体或者大型实体来划分。现行细则已将其简化为两级制,即所有自然人、小型实体和初创公司的官费相同。

通过电子邮件和电话提供服务

《修订细则》现要求在提交申请时,在申请表1(Form 1)中提供印度手机号码和电邮地址。

转让权利时应支付的费用差额

如果自然人、初创公司或小型实体处理的申请全部或部分转让给大型实体,新申请人(即大型实体)在提交转让请求时,应一并支付向自然人、初创公司或小型实体收取的费用与新实体适用的费用之间的差额(如有)。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一家初创公司或小型实体因主管当局认证的期限届满而不再属于初创公司或小型实体,或其营业额随后超过主管当局公布的金额门槛,则无需支付此类费用差额。

然而,相关条款还包括一项但书,即任何外观设计的注册均应符合《专利法》第2(a)和2(d)条的规定。

德里高等法院发布的2020年专利诉讼规则草案

德里高等法院目前正根据《专利法》第158条制定规则。该法院在2020年公布了专利诉讼规则草案,征求律师协会成员的意见或建议。在过去的10-15年里,德里高等法院收到的专利侵权诉讼数量大幅增长,其中涉及制药、诊断、机械工程、电信、电气或电子、风力技术等多个科学和技术领域。由于处理专利诉讼涉及的情况复杂,法院认为有必要制定现行《规则》。2020年德里高等法院专利规则拟规范所有专利诉讼的裁决程序。1970年《专利法》涵盖了管辖专利诉讼的实体性规范。民事性质的专利诉讼也受1980年《民事诉讼法典》(CPC)管辖,该法典后经2015年《商事法院法》修订。根据《民事诉讼法典》第129条,高等法院有权制定规则,规范初审民事管辖权的行使。德里高等法院已行使了这项权力,于2018年发布德里高等法院《(原诉)规则》,该规则适用于所有原诉(即一审诉讼)。现行《规则》是对1908年《民事诉讼法典》和2015年《商事法院法》中可能适用于专利诉讼的规定的补充,而非减损。现行《规则》适用于所有专利诉讼,与2018年德里高等法院《(原诉)规则》不一致的,现行《规则》中的程序应优先于2018年德里高等法院《(原诉)规则》。

政府解散知识产权上诉委员会(IPAB)

2021年4月4日,政府公布2021年《法庭改革(合理化和服务条件)条例》,随之解散知识产权上诉委员会。知识产权上诉委员会曾受理因局长命令以及撤销和纠正申请而引起的上诉。根据条例,曾由知识产权上诉委员会受理的所有诉讼现由高等法院或商事法院(视情况而定)受理。

由于上述法案无法在议会预算会议期间(2021年2月)进行辩论,政府已通过一项条例*宣布法案。

2021年2月13日,2021年《法庭改革(合理化和服务条件)法案》呈交印度下议院。出台该法案旨在精简审裁机构,建议废除某些审裁机构和机关,并建立直接向商事法院或高等法院(视情况而定)提出上诉的机制。该法案提议废除知识产权上诉委员会。

*印度总统根据联邦内阁的建议批准条例,该条例与议会通过的法律具有同等效力。只有在议会闭会期间才能颁布条例。如果议会在下一届会议开始后六周内未通过该条例,或者议会两院都通过了否决条例的决议,则该条例应停止施行。

 

●42印度为应对新冠大流行,在您的职业领域实施了哪些紧急立法、救济方案和其他举措?是否对现行政府方案、法律法规进行修改,以解决这些问题?哪些最佳做法有利于委托人?

新冠疫情并没有影响印度专利局的专利申请和审查活动。但是,对可能引起争议的程序—如授权前、授权后异议程序—影响较大。在新冠疫情前,印度专利局已采用了电子化操作模式,以视频会议方式听审几乎取代了实地听审。此外,印度专利局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来保障专利办公室在新冠疫情期间的正常运作。

印度专利局针对新冠疫情采取的措施

鉴于印度卫生和家庭福利部发布的咨询意见以及利益相关者对新冠疫情提出的担忧,印度专利局发布以下通知:

•2020年4月15日或之前安排的所有有关专利和外观设计事宜的当面听审将以视频会议(VC)方式进行。

•此外,关于容许延误、延期提交答复的时限和其他时限,专利局已明确表示,会容许向专利局延误提交或重新提交文件,或者可请求局长延长期限,请求容许迟延或延期的申请不得晚于新冠疫情消退之日起一个月【依照《专利实施细则》第6条第(6)款】。

因封锁延长,印度专利局决定延长相关时限

从2020年3月25日至2020年5月3日,印度处于全面封锁状态(第1、2次封锁),印度专利局关闭至2020年5月3日。为抑制新冠疫情蔓延,印度政府于2020年5月1日决定将全国范围的封锁(第3次封锁)延长至2020年5月17日。

鉴于最近的第3次封锁,印度专利局于2020年5月4日发布通知,根据该通知,知识产权法和细则规定的所有在封锁期间到期的截止日期和时限将自动延长至第3次封锁结束之日(即2020年5月18日)。

但根据内政部2020年4月15日的命令,印度专利局从2020年4月20日开始运作,副局长及以上职级的全体员工、达到助理局长职级的三分之一的员工在所有工作日工作。

印度专利局将听从最高法院的指示,延长封锁期间的办事截止日期

鉴于印度的封锁,德里高等法院暂停了印度专利局发布的关于延长到期日的公告,并指示印度专利局听从最高法院的指示行事。

关于自行提出的令状申请(民事)第3/2020号“关于延长时效的认定”,最高法院命令所有诉讼中的时效,无论一般法或特别法规定的时效、无论是否容许,均应自2020年3月15日起延长,直至法院下达进一步的命令。

新冠疫情下的时效延长于2021年3月15日结束

鉴于新冠疫情,最高法院根据2020年3月27日的命令延长了一般法或特别法规定的时效(无论是否容许),从2020年3月15日起施行,直至下达进一步的命令。最高法院考虑到封锁已经解除,国家正在恢复正常,因此应结束时效延长。

因此,根据2021年3月8日的命令,最高法院指示,在计算任何诉讼、上诉、申请或法律程序的时效时,从2020年3月15日至2021年3月14日的期间应排除在外。

最高法院发出以下指示:

•在计算任何诉讼、上诉、申请或法律程序的时效时,从2020年3月15日至2021年3月14日的期间应排除在外。因此,截至2020年3月15日的剩余时效期限(如有)应自2020年3月15日起生效。

•如时效将在2020年3月15日至2021年3月14日期间届满,尽管时效仍有剩余期限,所有人均可享受从2021年3月15日起延长90天的时效。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从2021年3月15日算起,实际剩余的时效期限超过90天的,则应适用较长的期限。

•在计算1996年《仲裁和调解法》第23(4)、29A条,2015年《商事法院法》第12A条,1881年《流通票据法》第138条第(b)和(c)项但书中规定的期间,以及规定提起诉讼的时效、外部限制(在法院或审裁机构可容许延误的范围内)及终止诉讼程序的其他法律规定的期间时,也不得将2020年3月15日至2021年3月14日这段期间计算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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