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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纯将商标注册为域名在土耳其不视为是对商标的使用

来源:集佳知识产权 发布日期:2021-03-25 阅读:129

  案情简介

  近日,土耳其上诉法院(The Court of Appeal)在一份关于商标撤销的判决书中,维持了知识产权法院(IP Court)作出的一审判决,认为单纯将商标注册为域名而无其他使用证据的,上述注册行为将难以被认定为是商标的使用证据,商标将会面临被撤销。

 

  具体案情如下:

  在一件土耳其知识产权法院(IP Court)审理的连续五年不使用撤销诉讼案件中,被告(即商标权利人)在一审答辩中提交了将该商标注册为域名的证据,以及使用该域名进行运营的网站相关内容。该网站内容中,并无涉案注册商标使用的其他情形。在一审法院指定的专家出具的专家意见中,专家认为虽然被告并没有在网页中实际使用注册商标,但其将该商标注册为域名已经使用满五年,可以视为商标实际使用的证据,因此涉案注册商标应被维持注册。然而一审法官最终并未采纳专家意见,而是在一审判决中认定,被告仅将商标注册为域名而无其他使用证据的,难以认定其对注册商标进行了连续性的商业性使用,并强调在指定商品或服务上投入商业性使用对于认定“商标真实和认真使用(genuine and serious use)”的重要性。因此,本案被告所提交的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涉案注册商标在被撤销期间有投入实际使用,据此,判决撤销涉案注册商标。2020年12月,土耳其上诉法院也维持了一审法院的判决,最终该商标被予以撤销。

 

  律师点评

  与国内撤销案件为行政程序审理规则不同,土耳其连续五年撤销程序为法院程序。在法院审理过程中,法院一般会指定专家对被告提交的使用证据进行分析并出具专家意见,以供法官参考。

  国内申请人在布局域外商标申请时,常会因如何应对可能的撤销案件而头疼。本案即为提供商标使用证据的反面示例。虽然将商标作为域名进行登记,是程序简单且费用较低的方式,但本案判决指出,仅进行域名登记,而未投入其他商业性使用行为的,无法认定为构成商标使用行为,而在撤销案件中维持注册。

  土耳其认定商标构成商业性使用行为,需满足真实和认真使用(genuine and serious use)的标准。一般而言,对于指定在商品上的商标,需提供商标在指定商品上的销售证据,包括销售协议或发票;对于指定在服务上的商标,需提供商标在指定服务上的服务合作协议及配套付款凭证等,或者提供相应的服务宣传信息。由此,以证明注册商标已在土耳其境内投入了真实和认真的商业性使用,而非仅注册域名这类象征性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