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高等法院称急需更新《专利局实践与程序手册》
来源: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 发布日期:2023-07-04 阅读:60次
在AGFA NV & Anr诉外观设计助理局长等一案中,印度德里高等法院独任审判庭的法官艾米特·巴沙尔(Amit Bansal)认为,印度的专利申请量在快速增长,因此急需更新《专利局实践与程序手册》,以便审查员和各分管局长在处理缺乏简洁性(succinctness)和明确性(clarity)等复制问题时能获得更好的指导。
事实
上诉人根据1970年《专利法》第117A条提起诉讼,对印度专利局的专利和外观设计助理局长下达的命令提出了异议,助理局长拒绝为上诉人第201617023479号专利申请授予专利。
上诉人向印度专利局提交了一份国家阶段的专利申请,内容涉及通过喷墨制造装饰性层压板。专利局发出了驳回意见。作为回应,上诉人提交了一套修正的权利要求。专利局举行了一次听证会,但驳回意见没有被推翻。专利局最终驳回了该申请,导致专利申请人提出上诉。修正后的权利要求被拒绝的理由是它们不符合《专利法》第10条(4)款(c)项和第10条(5)款的要求,专利局认为权利要求不清楚,而且范围不确定。此外,根据该法第2条(1)款(ja)项,权利要求被认为不可以获得专利。
法院的观点
法官首先处理了关于缺乏明确性的第二项驳回意见。助理局长认为,专利申请中的权利要求并不明确和简洁,而且对发明的保护范围也没有明确界定。专利申请中使用的某些术语不清楚,缺乏具体定义。然而,在审查了专利申请的完整说明书后,法院认为这些术语得到了充分的描述,甚至包括了优选实施方案。法院还指出,该专利说明书是为相关领域的技术人员准备的,他们会理解有关的术语。因此,关于缺乏明确性或权利要求不确定的驳回意见被认为是无效的。
关于助理局长提出的权利要求不简洁的意见,法院认为第一项权利要求并不冗长,因为它需要定义相互关联的特征和表达。专利权人有权起草保护发明的所有方面的权利要求,因此权利要求并不缺乏简洁性。Doric Products Pty Ltd诉Lockwood Security Products Pty Ltd案证明需要耐心、时间和努力来解读专利中的所有权利要求,这样做就不会有所谓的歧义。问题不在于权利要求的长度,而在于试图将许多权利要求压缩成一个。然而,这并不能证明权利要求不明确和不简洁。
助理局长还根据《专利法》第2条(1)款(ja)项以缺乏创造性为由予以驳回,他在命令中指出,权利要求1中主张的特征在现有技术文件披露的范围之内。但法院同意上诉人的观点,即现有技术涉及的是“应用重量(application weight)”,而不是独立权利要求1所主张的“总干重(total dryweight)”。
关于技术特征与“普通常识”相结合仅仅成为一个小的修改的驳回意见,法院指出,如果助理局长基于“普通常识”驳回专利申请,他必须说明该知识来自何处,并提供证据支持该知识在提交专利申请之前已经广为人知。在本案中,助理局长没有提供他们用来拒绝申请的常识的任何来源,因此不清楚助理局长参考的是常识的哪个具体要素来裁定申请缺乏创造性。
法院还认为,命令没有对有关权利要求的新颖性或创造性问题作出任何解释,只是称这些技术特征已经在现有技术中公开。此外,现有技术没有提到任何关于受墨层不含热固性树脂的内容。此外,法院注意到相应的专利申请已经在不同的司法管辖区获得授权,其中包括美国、英国、澳大利亚、中国和欧洲的各个国家。
判决
2022年6月17日的命令被搁置,专利局被指示在完成必要的手续后继续授予专利。
抛开裁决本身,法官另外指出,由于印度的专利申请数量正在迅速增加,《专利局实践与程序手册》需要更新,以更好地指导审查员和分管局长处理复杂的问题,例如关于明确性和简洁性的反对意见。法院认为这对涉及人工智能、机器学习、农用化学品、药品和制造方法等领域的专利尤为重要,因为这些专利往往有许多权利要求或相互关联的特征。法院建议专利局更新其实践手册,以帮助审查员和分管局长更好地评估发明的明确性和简洁性。此外,法院建议审查员和分管局长应接受充分的技术和专利分析培训。(编译自www.latestlaws.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