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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德玛公司陷入诉讼纠纷:护肤品类包装中的商业外观保护

来源: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 发布日期:2026-05-27 阅读:32

引言

印度快速扩张的化妆品及护肤品行业见证了知识产权争议数量的显著增加,尤其是涉及产品包装、配色方案及整体视觉呈现的纠纷。在这个品牌形象、货架吸引力及视觉记忆会对消费者参与度起到决定性作用的行业中,有关商业外观的争议正日益成为诉讼的焦点。

其中一起备受瞩目的争议发生在德玛公司(Derma Co.)与德玛塔奇(Dermatouch)之间,原告指控被告基于相似的商业外观及颜色组合,构成了版权侵权及假冒行为。该案由德里高等法院负责审理,最终法院拒绝按照原告德玛公司的要求发出临时禁令。

案件的基本事实

原告与被告公司均从事在印度境内制造、营销及销售护肤品、美容及个人护理产品的业务,并在市场上拥有着相当的影响力和消费者认知度。

德玛公司指控德玛塔奇针对同类护肤产品采用了相同且具有欺骗性相似的商业外观、配色方案、包装版式及整体装潢风格,意图利用与德玛公司有关的商誉及声誉。

据此,德玛公司提起了诉讼,主张其产品在艺术作品、商业外观、包装、装饰、版式、颜色组合、颜色排列及整体呈现方式上的版权受到了侵害,并同时主张德玛塔奇已经构成了假冒行为。

原告所主张的商业外观

原告依据判决书中引用的视觉对比材料,展示了原告所主张的商业外观与被告商业外观之间的对比,以证明相关产品在配色方案、版式及整体呈现方式上存在着相似性。

原告的主张

原告指出,其商业外观包含独特且具有显著性的颜色组合,即根据不同产品系列和类别而采用的橙—白、蓝—白及紫—白配色方案。原告认为,其特定的版式、颜色排列及呈现方式构成了1957年《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原创艺术作品”,因此原告有权获得版权保护。

原告进一步提出:

原告自2020年1月起即开始使用其所主张权利的商业外观,而被告产品的首次销售记录是在2021年6月。

被告不仅抄袭了其中的个别元素,同时还在同类产品上完整复制了原告要主张权利的商业外观的整体配色方案、装饰、版式及整体呈现方式。

在涉及假冒行为的诉讼程序中,决定性的因素是颜色组合、容器形状、包装、装饰及版式所传达出的整体印象,而非细微差异。

原告援引了诸如Colgate Palmolive Co.诉Anchor Health and Beauty Care (P) Ltd.、Cadbury India Ltd.诉Neeraj Food Products以及Seven Towns Ltd.诉Kiddiland等司法判例,主张法院必须关注相似之处而非差异之处,且蓄意抄袭应的行为应该能带来有关“造成混淆可能性”的推定。原告认为,即便不进行并列对比,如果整体构思或整体印象遭到抄袭的话,也会构成侵权及假冒行为。

被告的陈述

被告反驳了上述指控,并提出了下列观点:

在护肤品行业中,采用此类比例的双色组合是常见且普遍的做法;

此类商业外观的版权自2015年起就已存在于包括Hylamide在内的其他品牌中,因此原告关于其具有独创性的主张不能成立;

在德玛公司之前,已有至少其他4个护肤品牌采用了原告所主张的商业外观;

仅凭颜色的变体或组合,不构成1957年《著作权法》第2(c)条意义上的“艺术作品”;

在护肤品及化妆品行业中,消费者作出购买决策的依据是成分、配方、肤质及具体的皮肤问题,而非包装颜色或设计;

遭到指控的商业外观是善意采用的,没有任何抄袭或造成消费者混淆的意图。

此外,被告还援引了Himalaya Drug Co.诉SBL Ltd.一案的判决,该案裁定,当双方已在市场上实质共存相当长一段时间时,原告必须举出实际混淆的具体证据。

法院的意见及判决

德里高等法院在审理有关“欺骗性相似”的问题时认为,评估必须遵循以下两项指引:

可能出现混淆的消费者类别;以及

评估相似性所应依据的法律方式。

法院指出,涉案产品具有不同的化学成分,旨在服务于特定功效,且曲酸、透明质酸等成分均清晰地标示在包装上。法院裁定,购买此类护肤品的决策主要取决于配方及所声称的功效,因此仅仅因商业外观相似而导致混淆的可能性较低。

法院进一步指出:

遭到指控的产品是以一种显著的形式标识出了“德玛塔奇”并据此进行了销售;

“德玛公司”与“德玛塔奇”这两个标识在视觉上和发音上均具有区别性;

相关消费者是具备合理信息获取能力且关注其中的成分的;而且

尽管双方在市场上已共存了近4年的时间,并无证据表明存在实际的消费者混淆。

基于上述理由,法院裁定,原告未能确立假冒行为诉讼所必需的基本初步证据要件,因此拒绝授予临时禁令。法院同时警告称,将版权保护扩展至颜色组合将导致不合理的垄断,并对市场竞争产生不利影响。

护肤品行业中类似的商业外观侵权案件

从法院以往对护肤品行业商业外观保护案件作出的裁决来看,可以观察到,法院通常会保护具有显著性的化妆品及护肤品商业外观,并在存在视觉相似性及消费者混淆可能性的情况下,判令对原告授予禁令,从而限制被告使用具有欺骗性相似的商标或商业外观。以下是法院为保护原告商誉及权利免受未经授权使用而授予禁令的部分类似商业外观案件:

Blue Heaven Cosmetics (P) Ltd.诉Anish Jain案

Blue Heaven Cosmetics指控被告模仿了其具有显著性的化妆品包装、配色方案及整体商业外观。法院认定被告产品具有欺骗性相似,意图不当利用原告商誉,因此授予临时禁令,禁止被告继续使用遭遇指控的商业外观。

Sun Pharmaceutical Industries Limited诉Nukind Healthcare Private Limited案

Sun Pharma拥有“REVITAL”商标及其标签、卡通包装及整体商标标识。该公司指控被告以“NUVITAL”之名采用了具有欺骗性的商业名称、配色方案及商业外观。德里高等法院禁止被告使用遭指控标识,理由是其具有欺骗性相似,并可能导致消费者出现混淆。

结论

在竞争日益激烈的美容及护肤品市场中,本案的裁决再次表明:商业外观的保护既非自动获得,亦非绝对保护。仅基于颜色组合或通用包装元素的权利主张,必须经过严格的司法审查,尤其是在缺乏显著性的情况下。

尽管此前有判决在整体外观及呈现方式被认定具有欺骗性相似时授予了禁令,但本案判决标志着一个明显的转变。法院强调,需要超越视觉相似性,重点关注有关在后声誉、消费者认知以及混淆的具体证据。

通过采取以消费者为中心及以证据为基础的方法,尤其是在护肤品和医药等科学驱动的行业中,法院厘清了商业外观保护的边界,并防止了版权及商标垄断在常见设计元素上的过度延伸。

 

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

2026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