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联邦最高法院明确卡特尔损害赔偿集体诉讼规则
来源:武大知识产权与竞争法 发布日期:2026-05-25 阅读:61次
2026年5月12日,德国联邦最高法院作出一项重大裁定。该裁定明确了索赔代办机构通过集体诉讼方式主张卡特尔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合法性及其界限,也标志着欧洲反垄断私人执行领域取得又一项重要进展。
联邦最高法院的声明指出,本案被告均为欧洲经济区内领先的卡车制造商或其关联集团企业。2016年7月19日,欧盟委员会裁定,1997年至2011年期间,各被告就中重型卡车售价达成了限制竞争协议,违反了《欧盟运行条约》第101条和《欧洲经济区协议》第53条的规定。因此,欧盟委员会对各被告处以总额约34.5亿美元的罚款。本案原告是一家索赔代办机构,其基于债权转让代表3000余名索赔人(债权让与人),就被告卡特尔行为所造成的损失,要求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据悉,该诉讼的诉讼标的额约为5.9亿美元。
本案历经三级法院审理。此前,德国州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但德国上诉法院撤销了州法院的判决,认可了索赔代办机构的诉讼主体资格,并将案件发回州法院重审。被告对此不服,遂上诉至联邦最高法院。
联邦最高法院裁定,原则上,卡特尔损害赔偿请求权可以进行捆绑,并由索赔代办服务商通过集体诉讼的方式主张。但是,法院必须严格审查索赔代办服务商与索赔人之间是否存在结构性的利益冲突,索赔代办服务商必须能够完全为了索赔人的利益行事,且不受外部出资人的不当影响。联邦最高法院还认为,如果权利的捆绑方式在个案中导致法院实际上无法提供有效的司法救济,法院有权向索赔代办机构下达准备拆分诉讼程序的命令。如果作为原告的索赔代办机构拒不遵守该命令,则其起诉将构成权利滥用,法院应以不符合起诉条件为由予以驳回。
因此,联邦最高法院撤销了此前上诉法院的裁决,并将案件发回上诉法院,要求针对以下两个核心问题作进一步审查:第一,上诉法院必须确定诉讼融资安排是否会导致索赔代办服务商与索赔人之间存在结构性的利益冲突。如果认定存在此类结构性冲突,可能会导致索赔权转让无效。第二,如果索赔权转让最终被认定为有效,上诉法院必须要求索赔代办服务商在6个月的期限内做好拆分诉讼程序的准备。
目前,联邦最高法院尚未公布完整的书面判决理由。预计在详细理由公布后,法律界将对该裁决进行更为深入的分析。该裁决将进一步强化集体救济机制在德国反垄断诉讼中的作用,并可能对欧洲范围内的类似诉讼产生深远影响。
武大知识产权与竞争法
2026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