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裁定遗漏共同发明人将导致专利无效
来源:武大知识产权与竞争法 发布日期:2026-04-07 阅读:152次
2026年4月2日,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CAFC)在Fortress Iron LP v. Digger
Specialties Inc.一案中作出具有先例意义的判决,维持了地区法院因遗漏共同发明人而认定两项专利无效的裁决。
Fortress Iron LP拥有美国第9790707号专利(简称“707号专利”)以及第10883290号专利,两项专利均名为“垂直缆索栏杆护栏”。上述两项专利所涉发明的最终设计方案,由Fortress的两名员工以及该公司的质量控制合作方——中国泉州Yoddex建材有限公司(简称“YD公司”)的两名员工共同构思完成。
2021年1月,Fortress以专利侵权为由起诉Digger Specialties Inc。诉讼过程中,Digger发现YD公司的两名员工黄华平(Hua-Ping Huang)和Alfonso Lin对涉案发明有实质性贡献,属于共同发明人,但未被列入专利发明人名单。Fortress随后依据《美国法典》第35编第256条(a)款申请将二人添加为共同发明人。Lin被成功添加,但Fortress无法找到黄华平,因此黄华平始终未被列入发明人名单。此后,双方均向法院提出简易判决动议,地区法院最终支持了Digger公司的动议,以发明人署名错误为由裁定专利无效,同时驳回了Fortress关于增补黄华平以更正两项专利发明人信息的部分简易判决动议。
Fortress向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提起上诉,主张地区法院存在裁判错误,即“认定黄华平原属第256条(b)款所指的的‘相关方’,进而认为法院作出发明人信息更正裁定前,必须向其送达通知并赋予其听证权利。”Fortress辩称,法院不应将黄华平认定为“相关方”,因将其增补为发明人仅会使其获益,不会对其产生不利影响;同时主张,即便黄华平自行主张列为共同发明人,其也不具备宪法层面的诉讼主体资格。
联邦巡回法院对上述两项主张均予以驳回,并阐明:“发明人在专利制度中居于核心地位,是专利制度的起点。即便发明人最终将其相关权益转让给雇主等第三方,成文法体系中对发明人的明确规定亦不可轻视。”法院指出,黄华平作为双方均认可的被遗漏共同发明人,属于法条所指的“相关方”,在对发明人信息作出任何更正前,法院必须向其送达通知并赋予听证机会。
针对Fortress提出的“其客观上无法联系到黄华平,该情形不应导致其丧失有效专利”的主张,判决书中明确:“第256条(b)款将上述程序保障设定为获得救济的前提条件,而非单纯的形式性流程。”联邦巡回上诉法院认为,Fortress以“黄华平被增补为发明人不会受到不利影响”为由主张其非“相关方”的观点缺乏法律依据,该解读实质上是将法条中的“相关方”擅自替换为“具有可能遭受不利影响的经济利益主体”;此外,法院与Fortress均无法确定,黄华平被增补为发明人究竟会获益还是遭受不利影响。同时,Fortress关于宪法诉讼主体资格的主张亦不成立,因宪法层面的诉讼主体资格与“相关方”分属不同法律问题,其构成要件亦存在差异。
对于Fortress提出的“地区法院应从宽解释第256条(b)款,以契合该条款作为专利效力‘救济条款’的立法定位”的主张,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回应:“第256条仅在其法定要件得到满足的前提下,才具备‘救济条款’的效力。”据此,法院维持了驳回Fortress更正发明人信息之部分简易判决动议的裁定。
针对地区法院支持Digger、以发明人署名错误为由裁定专利无效的简易判决,联邦巡回上诉法院认定,地区法院依据第101条作出的该裁判结论合法正确,并在判决书中作出如下阐释:“第256条(b)款规定,‘若遗漏发明人或错列非发明人的错误可依据本条予以更正,则该错误不导致涉案专利无效。’由此可推导出一个必然的反向结论:若遗漏发明人的错误无法更正,则该专利因该错误而归于无效。”
Fortress主张,依据第101条的任意性表述,专利文件中仅需列明至少一名真实发明人即可。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指出,该解读将导致第256条(b)款的“救济条款”沦为具文。法院强调:“结合第101条、第100条(f)款与第256条(b)款进行体系解释可知,若一项发明存在多名发明人,则所有发明人均必须被列明于专利文件中。法条中的‘任何人’并非指‘少于全部的人’。”
Fortress最后辩称,《美国发明法案》(the America invents Act) 施行后废除了第102条(f)款,该修改可佐证“专利无需列明全部共同发明人仍可维持有效”的观点。但联邦巡回上诉法院认为,第102条(f)款的立法本意仅为“非发明人无权获得专利授权”,并非“真实发明人无需被列明于专利文件中”。
综上,因黄华平原属共同发明人却未被列入专利发明人名单,案涉两项专利因发明人署名错误而归于无效。
武大知识产权与竞争法
2026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