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联邦法院对《保护商业秘密法》下的商业秘密认定要求存在分歧
来源: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 发布日期:2026-04-02 阅读:48次
在联邦商业秘密诉讼中,界定商业秘密的时间节点已成为一项争议频发且长期悬而未决的问题。2025年,美国联邦第四巡回上诉法院与第九巡回上诉法院分别作出上诉判决,就原告依据《保护商业秘密法》(DTSA)提起诉讼时,必须对其所主张的商业秘密作出具体界定的时限问题,形成了巡回法院裁判分歧。
该巡回法院分歧或将决定商业秘密侵权索赔主张成立的可行性,并影响从初始诉状到证据开示及庭审的整个商业秘密诉讼策略的程序走向。
在本法律简报中,我们将简要概述每起案件及其对诉讼当事人的影响。
第四巡回法院:Sysco机械公司诉DCS公司案(判例文号:143 F.4th 222)中,第四巡回法院采纳严格审查标准,要求原告在诉状提交阶段以充分明确的细节列明其所主张的商业秘密。此种具体化要求是必要的,旨在便于法院对诉请的合理性进行早期审查评估,包括判断相关信息是否符合《保护商业秘密法》所规定的秘密性及独立经济价值要求。若原告陈述缺乏充分细节,其诉讼主张将面临依据《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12(b)(6)条被裁定驳回的风险。
第九巡回法院:Quintara生物公司诉Ruifeng商务科技公司案(案号23-16093)中明确表态,并不要求在案件初期就对商业秘密进行严格界定,允许原告在诉状阶段仅作出概括性主张,待案件后续推进、尤其是在证据开示程序中再逐步厘清商业秘密范围。该院认定,《保护商业秘密法》并未要求原告在诉讼早期进行具体化披露;原告是否充分界定了商业秘密,属于事实认定问题,通常应通过简易判决或庭审审理予以判定。
结论
各巡回上诉法院在原告何时必须具体指明其主张的商业秘密这一问题上存在分歧,这很可能对诉讼当事人产生重大影响。针对联邦诉因这一重要要素缺乏统一标准,很可能对索赔的可行性、证据开示的范围、程序策略,以及最终的诉讼结果产生重大影响。如果各巡回上诉法院之间的分歧持续存在——并且随着这些巡回法院及全国各地法院采用这些不一致的做法而进一步扩大——那么通过立法或美国最高法院的干预来实现统一,或许是可取的,甚至可能是完全必要的。
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
2026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