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法院认定索尼未侵犯GET公司计算机输入设备专利
来源:武大知识产权与竞争法 发布日期:2026-02-25 阅读:70次
2026年2月19日,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CAFC)做出了一项先例性判决,认定索尼(Sony)的Playstation游戏手柄和主机并未侵犯Genuine Enabling Technology(简称“GET公司”)的计算机输入设备专利。
GET公司指控称,索尼的Playstation侵犯了其6219730号美国专利。Playstation的蓝牙模块实现了控制器按钮的用户输入与控制器传感器输入的同步,由此满足了GET公司权利要求中关于“编码手段”的技术限定。
美国地区法院将“编码手段”这一技术限定解释为“功能性限定特征”,因为相关权利要求术语“未能向本领域技术人员充分表明其结构特征”。最终,地区法院认为,GET公司未能充分证明其所主张的专利结构与涉嫌侵权的产品在结构上构成等同,索尼不构成侵权。
在上诉过程中,GET公司对该观点提出了质疑。CAFC引用了Odetics, Inc. v. Storage Tech. Corp.(1999)的判例,指出:“要构成对‘功能性限定特征’的侵权,必须满足两个条件:被控侵权设备中的相关结构不仅需要执行与权利要求中完全相同的功能,还必须与专利说明书中的对应结构相同或构成等同。”
CAFC还指出,GET公司聘请的专家未能充分阐明730号专利中编码手段结构执行其功能的运作方式。
尽管专家费纳尔德博士最初详细阐述了逻辑块34(即地区法院认定的730号专利编码手段结构对应的附图部分)的运作方式,但在道伯特听证会期间,GET公司对该描述进行了简化,使得费纳尔德的最终观点仅局限于“逻辑块34同步两个数据流的方式是将两者同步至同一比特率时钟”。CAFC表示,这遗漏了逻辑块34的众多其他要素,同意地区法院的结论——费纳尔德博士未能充分解释为何将其对逻辑块34的分析大幅缩减至仅针对其中一个要素。
在Traxcell Technologies案中,CAFC同样维持了不构成侵权的判决,理由是专利权人“未能充分证明功能性限定特征的结构等同性”,其专家“未能对专利说明书中认定为对应结构的算法进行详细论述”。
GET公司辩称,地区法院的分析属于“逐组件”分析,而CAFC曾明确表示,证明结构等同性无需进行此类分析。然而,判决意见指出:“尽管我们在Odetics案中阐明无需进行逐组件分析,但专利权人在进行等同性分析时仍需考虑所主张结构的每个要素。虽然无需将识别出的结构的每个要素与被控侵权产品的对应要素进行逐一比对,但如果专利权人选择将其等同性分析聚焦于说明书所披露的完整结构中的某一部分而非整体结构,则其有义务合理解释为何可以忽略其他要素。”
由于GET公司始终未能解释为何在分析中排除了已认定结构的诸多要素,加之费纳尔德博士及GET公司对涉案产品中蓝牙模块的分析过于简略,CAFC最终维持了地区法院关于索尼不构成侵权的判决。
武大知识产权与竞争法
2026年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