谷歌隐私案:美国法官驳回23.6亿美元索赔请求
来源:武大知识产权与竞争法 发布日期:2026-02-10 阅读:102次
2026年1月30日,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北区联邦地区法院首席法官理查德·西博格(Richard Seeborg)作出裁决,驳回原告要求谷歌返还23.6亿美元侵权获利及颁布永久禁令的请求。
裁判背景
本案(Rodriguez v. Google LLC)为2020年发起的消费者集体诉讼。原告指控谷歌在2012年至2020年间,在用户已关闭“网页与应用活动”(sWAA)隐私设置的情况下,仍通过第三方应用收集用户匿名数据,构成隐私侵权。2025年9月,陪审团裁定谷歌侵权成立,判决其向Android与非Android用户支付4.25亿美元实际损害赔偿,同时驳回了惩罚性赔偿与获利返还请求。(点击回顾:谷歌因隐私侵权被判4.25亿美元)
裁判依据
原告主张谷歌应返还其通过侵权行为所获利润,金额为 23.6亿美元(按当前汇率计算,约合164.35亿元人民币)。法官在裁决中指出,本案中的获利返还(Disgorgement)是一种衡平救济(Equitable Remedy),并援引 Sonner v. Premier Nutrition Corp 案的裁判规则,强调衡平救济仅在法律救济(如损害赔偿)不足以弥补损失时方可适用。在本案中,原告以谷歌所获利润远超4.25亿美元赔偿为由主张获利返还,这一主张实则默认:若陪审团认定的赔偿金额足够覆盖损失,则法律救济即已充分。联邦法院的衡平救济旨在填补法律救济的不足,而非为原告提供“二次机会”来弥补其未能证实的损失。此外,法官认为消费者一方对谷歌相关获利的估算“缺乏充分依据支撑”,未能履行相应的举证责任。
关于永久禁令,法官指出原告未能证明存在“未来的、不可弥补的损害”。本案的法律争议核心在于谷歌过去就其数据收集行为作出的误导性陈述,而非收集匿名数据这一行为本身。谷歌在诉讼后已修改隐私提示,在用户“活动控制”页面明确告知:“无论此设置如何,谷歌均可收集和使用与账户无关的数据(即匿名化数据)。”法官认为,此修改已纠正了原有提示的误导性问题,且原告未能证明谷歌继续持有这些数据会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害”。
谷歌方请求撤销集体诉讼的认证,认为本案的责任判定需基于个性化证据,若集体诉讼认证被撤销,陪审团此前的裁决也应被推翻。法官驳回该请求,指出个别原告(如名义原告Rodriguez)对某些特定应用数据收集行为的敏感度存在差异,但这并不改变案件的核心共同争议点——谷歌在承诺不收集数据后仍实施收集行为的整体性误导行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可通过集体证据统一证明,无需针对每位集体成员的应用使用情况进行个体化审查,因此集体诉讼的形式仍具备合理性。
结果与影响
法院维持了陪审团此前作出的谷歌赔偿4.25亿美元的裁决,涉及约9800万用户、1.74亿台设备的集体诉讼资格也得以保留。谷歌此前已表示将对陪审团裁决提起上诉。
本次裁决标志着该案在地区法院阶段的处罚尺度基本确定,同时也明确了在类似隐私侵权集体诉讼中,原告在获得实质性损害赔偿后,再主张巨额获利返还与永久禁令将面临较高的法律门槛。
武大知识产权与竞争法
2026年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