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音也是人格权的一部分:从莱尔曼案和印度名人身上学到的经验
来源: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 发布日期:2025-12-19 阅读:168次
引言
试想一下,Siri或谷歌助手能够拥有贾基特.辛格(Jagjit Singh)或阿莎.波斯蕾(Asha Bhosle)的声音(这些传奇表演者的声音可以通过人工智能工具进行克隆和无限复制),并在未经同意或署名的情况下出售给出价最高者,而此时此刻这已成为了现实!这些名人艺术独性中的精髓可能被简化为数据,失去其灵魂,并以这些传奇人物从未同意的方式被商业化。
这正是保罗.莱尔曼(Paul Lehrman)起诉洛沃(Lovo)一案中所展现的情况,该案已成为人们围绕人工智能与个人身份作为知识产权一部分的话题展开大讨论的关键时刻。这场争议的核心在于,原告指控人工智能平台洛沃以“开展研究”为目的,误导两位配音演员莱尔曼和林内亚.萨奇(Linnea Sage)开展了录音工作,随后却将相关的录音重新用于制作商业用途的数字克隆声音。被告以商业权利的形式将这些克隆声音推销给了订阅者,并由此带来了关于欺骗、剥削以及现有知识产权法局限性的难题。
美国法院认为,现有的知识产权法可提供的保护是非常有限的。这些法律能很好地保护传统作品(如书籍或标识),却无法涵盖人类身份中那些可被轻易复制的部分,如声音或面部特征。然而,人工智能现在可以广泛复制并滥用这些部分。因此,只有提供范围更广泛的司法解读才能有助于保护人类身份的此类特征。
纽约地区法院对《兰哈姆法》中“标志”一词的解读
莱尔曼案中的法院对《兰哈姆法》中的“标志”一词进行了更广泛的解释。这部法律对标志的定义是“名称、符号或设计”。
针对上述内容,法院将其解释为应涵盖任何身份特征,包括个人的形象、肖像、人格,甚至他们的声音。简而言之,“标志”不必是视觉上的标记或标识,它也可以包括其他能够识别和区分出个体的可识别特征。这与印度法院在一名演员寻求保护其姓名、声音、形象、举止行为、昵称“Bhidu”等(这些是相关电影中的一部分内容)的案件中所作的裁决类似,展示了法院在保护人格权时会如何看待这些非视觉属性。
原告根据美国联邦知识产权法寻求了救济措施,鉴于法院对《兰哈姆法》进行的宽泛解释,法院认定:“这里出现了一个普遍原则,即类似商标的权益是可以存在于个人的形象、肖像、人格和身份中的。有鉴于此,法院认为没有理由将声音(与图像相对)从此类保护中一概排除。”
因此,人们完全可以根据美国的商标法来保护声音。
版权主张在注册后提出:因程序问题而无效?
纽约法院还认识到,作为一般规则,尽管版权登记是提起诉讼的前提条件,但法院拒绝僵硬地适用该规则,原告(莱尔曼)在完成必要的登记后才修改其诉状以加入有关版权的主张。法院没有因时间问题而惩罚原告,而是采取了注重实际的方法。法院的这一认定倾向于基于实质内容而非技术细节来裁决案件。
根据《公民权利法案》来保护声音
法院将纽约州的《公民权利法案》视为一项简洁明了的规则,即未经书面同意,任何人都不得在广告或交易中使用他人的姓名、肖像或声音。由于纽约州没有就隐私权制定出宽泛的规定,因此该法规就成为了防止身份遭到商业滥用的明确保障。法院对其进行了狭义的适用,确认了其用来阻止未经同意便擅自利用他人身份的目的。不过,一旦原告能够满足基本的要求,那么被告将几乎没有任何逃避责任的空间。实际上,这意味着个人在商业和媒体领域中对其身份的使用方式保留了牢固的控制权。
莱尔曼一案对印度法律来讲意味着什么?
虽然有人可能会说,在具体保护声音免受人工智能滥用方面,知识产权法规存在着一些空白地带,因为《1957年版权法》第2条m款仅可保护录音制品,而非人声本身。但是,这种解释是错误的,因为法院可以对术语“侵权复制品”进行自由的解释,正如该条款末尾所述,“如果此类复制、拷贝或录音制品的制作或进口违反了本法的规定”。
第2条m款中的“此类复制”一词可以被赋予更加广泛的含义,因此,未经授权的、由人工智能生成的对个人声音风格的模仿作品,很可能落入侵权范畴,从而为表演者和配音艺术家提供了一定的救济途径。不过,正因如此,近年来的法院通过利用这种能够自由解释的权力,进一步澄清了规则,并维护了保护标准。
从莱尔曼一案中汲取灵感,名人群体可以利用《1999年商标法》下的“假冒”诉讼来保护他们的声音,从而对“标志”一词进行更广泛的解释。然而,对于普通的配音演员和创作者来说,建立这种识别度是困难的,这使得商标法在应对数字克隆或未经授权使用声音等问题时成为了一个不太可靠的工具。
在人工智能工具使得任何非法和未经授权的使用、制作或模仿成为可能的背景下,在最近的辛格案中,孟买高等法院对类似于莱尔曼案中的条款所进行的自由解释,为未来的判例带来了希望。法院认为,通过人工智能克隆名人声音侵犯了人格权和公开权。
在2025年9月,德里高等法院的法官特贾斯.卡里亚(Tejas Karia)将宪法第21条延伸至了可用来保护人格权,裁定未经同意的、由人工智能生成的深度伪造视频从商业和尊严这两个层面侵犯了个人身份,并证明了发出单方面禁令的合理性。
在最近的一个案件中,孟买高等法院裁定:“声音,是他们(名人)个人身份和公众形象的关键组成部分”。
因此,声音可受到保护,以免遭到未经授权的使用,除非存在着允许进行此类使用的有效合同。
同样,在莱尔曼诉洛沃案中,法院根据纽约州的公开权法规处理了人工智能的声音克隆问题。尽管基于不同的法律框架(印度是宪法权利框架,而美国是法定权利框架),但两国法院得出了相同的结论:为营利而滥用人工智能侵犯身份的行为是非法的。这些裁决表明了一种全球性的司法趋势,即针对人格权做出调整以应对数字克隆和深度伪造技术。
结论
允许某个人复制他人独一无二的特质并用于营利目的,这引发了一个重要问题:在数字时代中,普通公众个体的身份是否应受到法律保护。莱尔曼案和波斯蕾案填补了知识产权和隐私法中的一些空白。尽管技术发展速度如此之快以至于法律无法跟上这一事实是不可避免的,但立法机构是否应考虑修订知识产权法规以保护公众和名人的数字身份,已成为一个至关重要的思考点,因为印度应认识到,在人工智能时代中,声音和身份的其他特质就是经济资产。
通过学习丹麦政府的做法(该国已提出一项法案,拟修订《版权法》,禁止未经授权便共享包含个人特征(涉及普通公众和名人)的数字生成模仿品),印度当前似乎有两个选择:对知识产权法规进行更广泛的司法解释以救助受害者;出台新的法案/修正案(借鉴丹麦对《版权法》的修正)。
在生成式人工智能时代,身份本身即是一种财产,对其提供保护不仅仅是法律合规的问题,更是一个关乎维护人类尊严的问题。这种保护不能仅限于名人。因为那将意味着在人格权方面,普通公民会被当作二等公民对待。这违背了印度宪法第14条和第21条所载的基本权利,这些权利确认了尊严和隐私为每个个体所固有,确保普通公民与公众人物一样,有权保护自己的身份。
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
2025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