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leasrDAO诉Shkreli案为通过商业秘密保护机制保障艺术作品权益提供指引
来源: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 发布日期:2025-10-28 阅读:132次
并非每起商业秘密案件都涉及一家收购具有文化意义的数字及实体资产、在美国打造互动式社区体验的公司,也不必然牵扯到因证券欺诈被判七年监禁的“科技新贵”,或是创作出《C.R.E.A.M.》等热门单曲的嘻哈团体,更未必涉及史上最昂贵音乐作品及新颖的法律争议。
事实上,大多数商业秘密案件涉及的纠纷都平淡得多,例如客户名单、生产工艺或竞业企业间的雇佣协议。但纽约东区联邦地区法院在PleasrDAO诉Shkreli案的诉状阶段认定,武当帮(Wu-Tang Clan)专辑《Once Upon a Time in Shaolin》(以下简称“该专辑”)的唯一实体副本可构成商业秘密。虽然这是商业秘密法的特殊适用案例,但确实表明商业秘密保护可延伸至任何信息类型,包括艺术创作作品。
背景
本案的诸多基本事实已获主流媒体广泛报道,核心是2015年马丁.什克雷利(Martin Shkreli)于2015年以200万美元购得武当帮唯一存世专辑的事宜。购买协议规定什克雷利有权分享该专辑使用收益,但88年内仅可“为私人目的复制或翻印该作品”,不得“为任何商业或其他非商业目的复制、翻印和/或利用该作品”,除非某些特定用途。
2017年,陪审团裁定什克雷利犯有证券欺诈及共谋罪,判处其七年监禁,并没收其通过抬高救命抗寄生虫药物价格所获约740万美元利润。没收令要求什克雷利移交包括该专辑在内的特定资产,并须妥善保管维护这些资产。2021年7月,PleasrDAO以400万美元购得“该实体资产及独家音频播放权”,并于2024年追加75万美元购得该专辑的版权。
由于PleasrDAO指控什克雷利违反运营协议(OPA)条款公开播放该专辑(包括在YouTube及其他平台),其申请禁令,要求禁止什克雷利持有、使用、传播或出售该专辑任何权益,并须移交所有副本。法院于2024年8月批准该禁令。PleasrDAO随后提起藐视法庭程序,指控什克雷利违反禁令条款。2025年1月,什克雷利提出驳回起诉动议,法院于9月25日予以批准,但保留两项依据纽约州法律和《保护商业秘密法案》(DTSA)的商业秘密盗用指控,以及一项动产追回/返还之诉。法院对DTSA与纽约州商业秘密法进行了相同分析,认定两法项中商业秘密盗用的构成要件“本质上完全相同”。
专辑在诉状阶段可作为商业秘密受保护
法院在商业秘密分析伊始指出,该专辑“不属于传统意义上可作为商业秘密保护的业务信息或数据范畴,例如内部客户名单”。但法院并未因所主张商业秘密的独特性而困扰,认定只要诉状充分证明商业秘密的存在,该专辑总体上可构成DTSA和纽约州法律保护的信息类型。这包括该专辑被企业员工及相关人员知晓的程度、为保护专辑保密性所采取的措施、专辑对PleasrDAO及其竞争对手的价值,以及获取或复制该专辑的难易程度。
首先就该专辑是否为业内他人所知的问题,法院搁置了原告关于其持有期间未保持专辑保密性的主张,认定在诉状阶段无需审理该问题,且必须采信诉状中充分主张的事实。法院认定诉状主张该专辑唯一副本从未公开,且根据OPA受到严格的发行限制。据此,法院判定PleasrDAO满足保密要求。
随后法院审查了专辑保密措施的实施情况。根据诉状陈述,PleasrDAO购得专辑后采取了安全运输措施,并将专辑存放于“安全场所”,该场所配备“武装保安、安全出入通道、全天候视频监控、夜间巡查及专辑状态检测”。法院认定这些措施构成维护专辑保密性的合理手段。
关于该专辑对原告及其竞争对手的价值,法院认同PleasrDAO的观点,即该专辑“因未被其他可能通过披露或使用该信息获取经济价值的人所普遍知晓,而具有实际或潜在的独立经济价值”,这符合DTSA的要求。法院指出,尽管“将商业秘密原则适用于本案的特殊事实属于司法未涉领域”,但毫无疑问该专辑“对原告具有重大价值”,毕竟其支付了超400万美元购得该专辑。
法院进一步认定,正是该专辑的保密性使其对PleasrDAO具有价值。武当帮仅制作了该专辑的单一副本,且OPA设定了88年的保密使用限制,包括禁止复制、翻录和商业开发该专辑。PleasrDAO主张,OPA体现了制作人“抗议数字时代音乐贬值现象”的初衷,并“确保专辑始终由单一持有人掌控”的意图。法院承认“该专辑的秘密性和排他性构成了其内在价值的核心要素。”
然而,法院注意到多个判例均未承认未公开音乐作品可受商业秘密保护。特别是在Paisley Park Enters., Inc.诉Boxill案中,法院驳回了对Prince五首未发行歌曲录音的商业秘密保护主张,因为“录音的唯一经济价值源于向公众销售的权利”,因此原告无法“通过保密录音内容实现独立价值”。同样,在Anderson诉Jackson案中,法院认定珍妮.杰克逊(Janet Jackson)的未公开歌曲不构成商业秘密,部分原因在于“原告未能说明歌曲中任何因保密而具有‘独立经济价值’的内容”。
尽管武当帮案法院指出这些案件与本案的区别“仅在于程度不同”,但认定原告的商业模式具有独特性——其“通过独家性创造竞争对手无法复制的‘体验’,而非依赖公开商业发行或传统音乐分销渠道(Paisley Park案和Jackson案法院似乎正是基于此考量)”。法院认为这足以“将本案专辑与可能不受商业秘密保护的普通录音作品区分开来”。这与“可构成商业秘密的信息类型实际上无边界”的认知相一致。
法院考虑的最终因素是“他人通过正当途径获取或复制该信息的难易程度”。法院再次认定OPA中的限制已满足该要件,指出被告“仅能出于‘私人用途’复制作品,且向第三方转让时必须‘遵循与OPA相同的条款’”。这与被告援引的判例形成对比——那些案件中他人获取信息的难度要低得多。
被告主张其在合法持有该专辑期间“未保持保密性”。其声称在持有期间复制了该专辑副本,“它们被藏在世界各地的保险箱里……我又不傻。花两百万美元可不是为了只保留一份副本”。被告还声称超过5000人听过该专辑,有人通过邮件主动提供上传副本,并“把它发给过大约50个女孩”。法院未采信这些主张,因在诉状阶段必须采信原告主张的事实——这些事实已证明该专辑可受商业秘密保护。但显而易见的是,一旦构成商业秘密的信息不再具有秘密性,其商业秘密属性即告终止。当商业秘密内容被披露给他人时,权利人即丧失对该信息的财产权益。因此,若被告的主张在简易判决动议等后续程序中被证实,该专辑很可能不再被视为商业秘密。但PleasrDAO仍可针对被告主张损害赔偿。
影响
尽管本案事实具有特殊性,但为独家艺术资产所有者通过商业秘密保护创造了一种版权之外的额外保护机制提供了新思路。例如网站所有者或视频游戏开发者可向有限人群提供访问权限,同时禁止其披露或复制信息;电影制片人亦可在影片正式公映前对未公开影片或片段主张商业秘密保护。简而言之,可受商业秘密保护的信息类型几乎无所不包。
启示
PleasrDAO诉Shkreli案通过认可基于排他性的商业模式能从保密性中产生独立经济价值,将商业秘密保护扩展至艺术作品领域。但商业秘密地位取决于实际保密状态的维持——广泛传播可能使保护失效,即便存在合同限制条款亦然。创意产业应评估其自身资产和商业模式是否支持将商业秘密主张作为版权保护及其他知识产权保护形式的补充措施。
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
2025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