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免落入法律的陷阱:诺丁山手提袋公司付出的昂贵代价
来源: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 发布日期:2025-10-27 阅读:165次
案件摘要
法官在判决书中指出,该案中系争商标的续展工作是无效,因为该商标在续展前就已经失效了。换言之,诺丁山手提袋公司(NHBCL)是无权提起商标侵权之诉的。原告商标主张的败诉关键点在于:当该商标成为无主财产(依据法律规定应归属于政府法律部,亦被称为“王室财产”)时,其续展行为均是无效的。
NHBCL未能证明其是“THE NOTTING HILL SHOPPING BAG”品牌名称和/或涉案标识所产生的任何商誉的所有者,因此仿冒侵权主张亦未获得支持。此外,尽管知识产权企业法院认定该标识作为艺术作品仅能享有有限的版权保护,但被告生产的手提袋并未侵犯第一原告娜塔莎.科特尼—史密斯(NCS)的版权。
案件背景
科特尼—史密斯于2008/2009年前后创作出了涉案标识,并向伦敦诺丁山波多贝罗路的商户批发销售印有该标识的大手提袋。
NCS于2010年4月6日成立了诺丁山购物袋有限公司(“原公司”),并以此作为其销售印标大手提袋的经营主体。原公司于2013年5月2日为涉案商标提交了申请,该商标在2013年10月11日完成了注册。2018年4月10日,NCS主动申请将原公司从登记册中除名并解散了该公司。包括涉案商标在内的知识产权作为无主财产自动转移至由王室所有。
2023年1月,NCS申请恢复原公司的登记,声称自己的目的是将涉案商标转让至本人名下。尽管涉案商标已属王室财产,但是在2023年3月22日,某手提袋批发商所有者坎博拉特.安在未获王室同意的情况下仍申请要续展该商标。原公司虽于2023年10月12日恢复了登记,但此时涉案商标已失效。
2023年1月9日,第二被告南贾莱.塔卡奈(Nangialai Takanai)以与原告原公司几乎完全相同的名称注册成立了诺丁山购物袋有限公司(NHSBCL)。第三被告诺丁山购物者手提袋有限公司(NHSBL)则于2022年11月30日通过第四被告埃赫萨努拉.塔卡奈(Ehsanullah Takanai)完成了注册程序。
NHSBCL和NHSBL(以及在公司进行注册前的南贾莱.塔卡奈与埃赫萨努拉.塔卡奈)在诺丁山销售了包括手提袋在内的产品,并于2023年1月提交了商标注册申请。南贾莱.塔卡奈和埃赫萨努拉.塔卡奈辩称他们在2016和2017年左右想到了被告手提袋的设计创意,并从2017年左右开始在波多贝罗路销售其手提袋(此前从未见过原告的手提袋)。但是,被告提供的证据存在着矛盾之处,法院最终认定被告实际是在2022年11月见到原告手提袋后才开始销售类似的产品。
NHSBCL于2023年1月11日提交了英国商标申请(第UK009号),按照第16类和18类商品(包括环保购物袋)提出了请求。
NHSBL在2023年1月17日也根据第16类和18类商品(包括环保购物袋)提交了英国商标申请。
不过,上述两件商标申请均遭到了NCS的异议。
NCS在2023年1月11日提交了“THE NOTTING HILL SHOPPING BAG”这件商标申请,而该申请同样遭到了来自NHSBL的异议。3件商标申请在本案作出判决前均处于延期状态。
商标侵权主张
知识产权企业法院认定所有的商标侵权主张均不成立,因为该商标在2018年4月10日公司自愿解散时已作为无主财产归入王室所有。通常情况下,王室会在商标续展时选择放弃而非承担续展成本(本案即属此情形)。由于商标专用权期限已届满,因此当公司恢复时,该商标已失效。如此一来,原告并不具备提起商标侵权主张的诉讼资格。
法院未就原告依据《1994年商标法》第10条2款所提出的侵权主张是否成立作出认定。
假冒指控
原告还试图就假冒行为提出指控。法院表示,在假冒指控中确立商誉的门槛并不算高,但是,尽管如此,法院仍然无法认定NHBCL 的标识已经建立起了商誉和声誉。原告无法证明其开出的发票与销售这些印有标识的袋子有关,包括通过其批发商销售的手提袋。NHBCL未能利用任何会计或财务信息来验证其根据营业额和营销支出证据所提出的指控。此外,NHBCL的数字和社交媒体证据也较为薄弱。因此,上述假冒指控也失败了。
版权侵权指控
法院认为,根据Infopaq的版权测试,涉案标志作为作者利用自己智力创作出的原创作品,是有资格获得艺术版权的。然而,这种创造力的程度较低。因此,该标识仅能享有有限的保护,只有这种标识的看起来较为相似的复制品才会构成侵权。
法院认为,原告的标志与被告的标志之间的视觉差异是“非常显眼的”,并指出NCS所依赖的4个元素中的3个(小写字母t、句号和字体)并没有复制到诺丁山的文字标志中(这一标志使用了“购物者”一词,而不是“购物”)。在此基础上,法院认定被告没有利用该标志的实质部分,亦不存在侵犯版权的行为。
结论
在本案中,被告在距离原告手提袋销售地点只有几百米的波托贝罗路做起了生意,注册了与原告标志相似的商标,并成立了与第二原告名称相似的有限公司。从事实来看,鉴于系争标志的相似性,本案结果对于原告来说确实显得有些残酷。
这一判决对品牌所有者发出了严厉的警告,要求他们积极地寻求法律建议,以确保能够正确持有其知识产权的权益和合法所有权。
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
2025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