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曼海姆地方分院表示,UPC需要建立自己的“等同原则”检验标准

来源: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 发布日期:2025-07-10 阅读:8

欧洲统一专利法院(UPC)曼海姆地方分院建议UPC设定自己的法律检验标准,以确定权利人如何通过比对被诉产品与其专利发明来主张其专利被侵权。

曼海姆分院是UPC体系下多个地方分院之一。其建议涉及“等同原则(doctrine of equivalents)”的适用,该原则核心含义为:若某产品或方法与专利发明的要素不存在实质性差异,则可被视为侵权。

等同原则与“字面侵权(literal infringement)”并存。字面侵权指被控侵权产品或方法侵犯了通过相关专利权利要求书的字面解读赋予的保护即可认定侵权。等同原则的意义在于,专利保护不能仅通过对发明专利的微小改动规避——若核心创新要素被复制,仍构成侵权。

根据《欧洲专利公约》(EPC)第69条,欧洲专利的保护范围由权利要求书确定,并可结合专利说明书及附图进行解释。《EPC第69条解释的议定书》第1条规定:该解释不应局限于权利要求措辞的严格字面含义。其第2条进一步要求,应适当考虑与权利要求书中规定的要素等同的任何要素。关于要素何时构成等同、落入保护范围进而侵权的标准(即等同原则),虽经欧洲各国专利局和法院塑造成型,但已导致司法管辖区之间的分歧。UPC如何适用该原则引发广泛关注。

曼海姆地方分院认为:UPC适用等同原则的方式应取决于被控侵权行为发生的时间与地点。

对于2023年6月1日(UPC开始运作之日)前的被控侵权行为,UPC应依据被控侵权行为所在国家的国内法院确立的的本国法律适用等同原则。曼海姆分院指出,这是因为UPC无权协调各国判例法。

对于2023年6月1日后的时期,曼海姆分院表示UPC需自行制定等同原则的审查标准并形成判例法,建议可借鉴现有国内标准。其强调:只有这样才能实现统一判例法和简化欧洲专利诉讼的总体目标。然而,曼海姆分院既未建议UPC应采用何种法律标准,亦未提及海牙地方分院此前适用等同原则裁决争议的案例。

品诚梅森律师事务所驻阿姆斯特丹的专利纠纷解决专家莫德.范.因霍夫(Maud van Imhoff)表示:“曼海姆地方分院认为相关国家的等同原则判例法存在共同要素,即要认定侵权,至少要有等同手段产生的等同效果。换言之,被控侵权行为必须以本质上相同的功能实现本质上相同的效果,即技术功能等同。”

“但值得注意的是,该分院未明确提议UPC未来应采纳的具体标准。尤其未直接评论海牙分院在Plant-e诉Arkyne案中提出的方法——该案现已和解,故无法提交UPC上诉法院审理,否则上诉法院本可为所有UPC分院确立有关等同原则的判例法。”

曼海姆分院在审理美国公司兼欧洲专利权人DISH Technologies LLC(DISH)与成人娱乐领域企业Aylo集团旗下公司的纠纷时,探讨了如何适用等同原则。

DISH拥有一项涉及流媒体服务视频播放技术的欧洲专利,该专利在法国、德国、荷兰等多个UPC缔约国有效。DISH将专利许可授予流媒体付费电视服务提供商Sling TV LLC(Sling)。DISH和Sling向曼海姆分院起诉Aylo专利侵权。

曼海姆地方分院认为,根据本案的事实,在任何可以设想的要求技术功能等同的UPC测试中,Aylo公司都不存在侵权行为。法院认为,Aylo公司所产生的效果与DISH专利所涵盖的效果并不等同。因此,它无需继续考虑是否存在等同功能。因此,该地方分院驳回了关于等同侵权的诉讼请求。

品诚梅森律师事务所驻伦敦专利法专家表示:“UPC的其他部门在考虑等同侵权时会采取什么方法,我们拭目以待。如果所有部门都采用与海牙分院在Plant-e v Arkyne案中相同的方法,那将令人惊讶,因为这与荷兰国家法院采用的方法非常一致,而与其他国家法院(尤其是德国)采用的方法不同。最终,将由UPC上诉法院决定适用的准确检验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