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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的名称,不同的利润:Dewberry案让我们了解到的注册商标责任问题

来源:广东省海外知识产权保护促进会 发布日期:2025-06-04 阅读:269

      即便公司之间有着相同的名称或共同的历史渊源,法院仍会尊重公司之间的界限。在杜贝里(Dewberry)案中,最高法院拒绝将杜贝里集团公司(Dewberry Group Inc.)关联公司的利润纳入责令交出的赔偿款项之中,强调联邦商标法(《兰哈姆法》,《美国法典》第15条第1117(a)款)仅允许追讨被告的利润,而不包括关联实体的利润,除非这些实体在诉状中被列为被告,并且有证据表明它们直接从侵权行为中获益或对侵权行为起到了推动作用。 

      美国最高法院在“杜贝里集团诉杜贝里工程公司”一案(NO.23-900(美国最高法院判例汇编第604卷(2025年))中作出了一致裁决,该裁决就公司独立性、商标执法以及《兰哈姆法》规定下的损害赔偿范围提供了重要指导。该裁决由大法官Kagan撰写,并得到了最高法院全体大法官的支持。该裁决撤销了近4700万美元的损害赔偿裁决,并将案件发回重审,明确表明在没有经过仔细法律考量的情况下,公司关联方的利润不能自动纳入商标侵权损害赔偿范围。

      美国最高法院告诫不要将一次性的总利润用作对所造成损害的替代衡量标准。相反,损害赔偿必须与侵权行为的实际经济影响挂钩。尽管该裁决并未最终确定法院应如何以及在何时可以“超出被告的账目范围进行考量”,但它为采用更为细致入微的处理方式打开了大门。

      Sotomayor法官对此表示赞同,他阐明:“法院仍然可以考虑公司如何运作的实际情况,特别是在使用转让计划或公司内部转让的情况下,但这种分析必须受公平原则的约束。”

      本案凸显了商标所有者积极行使其权利的必要性。过去的合作或共享命名约定并不能使公司免受侵权索赔。商标所有人必须保持警惕,尤其是在相关实体或前合作伙伴继续在商业中使用类似商标的情况下。

      尽管美国最高法院在Dewberry案中尊重公司独立性,但它也承认,存在通过精心设计的内部架构来限制责任的可能性。在商标协议、授权交易或和解协议中,可考虑要求签订公司内部协议,以明确使用权和责任,尤其是在企业集团或关联公司网络中。这种先见之明可以减少未来纠纷中的不确定性,并有助于确保损害赔偿的计算更加直接和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