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戏《万国觉醒》诉《指挥官》侵权案二审有果!专家怎么看?
来源:中国保护知识产权报 发布日期:2025-02-25 阅读:32次
伴随电子游戏产业的快速发展,相关的知识产权纠纷也随之而来。在此类争议中,电子游戏规则能否构成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成为争议颇大的问题。对此,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下称广东高院)在刚刚审结的游戏《万国觉醒》诉《指挥官》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中给出了明确答案。
该案中,广东高院二审判决被诉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在全额支持权利人提出的赔偿1000万元经济损失和50万元合理开支诉请的同时,进一步明确了游戏结构、系统体系、数值策划及对应关系属于玩法机制设计,不构成“其他符合作品特征的智力成果”,不应受到著作权法保护。
在业内专家看来,二审判决精准把握著作权法基本原理,厘清了各类知识产权保护之间的复杂关系,使得“思想和表达两分法”走出了认识误区,发挥出限定著作权保护范围的核心作用,同时使那些不当利用在先电子游戏规则的行为受到了适当规制,成为合理合法解决争议较大的游戏“换皮”问题的典范,为今后类似案件的审理提供了指引。
起诉同类游戏抄袭
《万国觉醒》是一款战争策略模拟游戏(SLG),其版权方为成都乐某科技有限公司(下称乐某公司),运营方为上海莉某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下称莉某丝公司)。该游戏上线后获得了广泛关注。
《指挥官》同样为策略模拟类游戏,2020年1月在微信小程序等渠道上线,于2022年4月30日停止服务,其发行和运营方为深圳市九某互动科技有限公司(下称九某公司),海南番某科技有限公司(下称番某公司)为其提供客服及收款服务。
2021年11月,乐某公司与莉某丝公司将九某公司和番某公司起诉至一审法院,主张《万国觉醒》构成视听作品,同时构成著作权法规定的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指挥官》在整体结构、系统、玩法等多个方面与《万国觉醒》基本相同,仅替换美术素材,系对《万国觉醒》进行“换皮”后的游戏,该行为既构成对《万国觉醒》著作权的侵犯,又构成不正当竞争。
一审中,九某公司并未否认两款游戏玩法机制实质相似,但认为《万国觉醒》和《指挥官》均与《阿瓦隆之王》等多款在先游戏的玩法相似,两款游戏的玩法机制基本来源于在先游戏,故《万国觉醒》不具有独创性,不符合作品的构成要件。
驳回被告上诉请求
一审法院围绕《万国觉醒》游戏整体画面是否构成视听作品或其他智力成果、九某公司等实施的被诉行为是否构成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等焦点问题进行了公开审理。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万国觉醒》的游戏整体画面,包括界面的布局和具体内容及交互关系,构成著作权法第三条第六项规定的视听作品,其游戏结构、系统体系、数值策划及对应关系等玩法规则的特定表达构成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指挥官》在游戏机制设计层面的游戏元素组合体系、各游戏元素的具体设计、相关玩法的具体规则表达等方面与《万国觉醒》构成实质性相似,实施了对《万国觉醒》“换皮”抄袭行为,构成著作权侵权。
一审法院综合《指挥官》侵权获利,并扣减相关渠道费用,确定九某公司赔偿数额为1000万元经济损失和50万元合理开支,全额支持了乐某公司、莉某丝公司提出的赔偿请求,并判决番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审判决后,九某公司与番某公司不服,向广东高院提起上诉。
广东高院经审理后认为,二被告实施的游戏“换皮”行为实际上并非侵犯著作权,而是构成不正当竞争,一审判决适用法律虽有瑕疵,但裁判结果正确,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就该案联系采访九某公司与番某公司,其代理人表示将申请再审;乐某公司与莉某丝公司代理人未回应记者采访。
释法说理判决依据
据了解,二审判决虽然维持了一审判决结果,但在诉请保护的游戏结构、系统体系、数值策划等玩法规则是否构成其他符合作品特征的智力成果等焦点问题上与一审判决不尽相同。
对此,该案二审判决明确指出,电子游戏本质是提供给玩家进行游戏的计算机软件,游戏玩法规则相当于其他计算机软件中为了处理特定问题所设计的“问题—操作—反馈”式样的解决方案,玩家按照一定的玩法规则(解决方案)实施操作(输入指令)并获得相应反馈(输出画面)。游戏元素及其组合体系就是玩法层面的机制设计,即使再具体、详细、复杂、精巧甚至富有创意,反映了游戏开发者对于虚拟游戏世界从细部到整体的所有构思,也不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表达。因此,适用著作权法兜底条款应当慎重,只有在当事人主张的智力成果难以归入著作权法第三条第一项至第八项列举的作品类型,而又确实属于著作权法予以保护的独创性表达时,才有依据兜底条款认定为“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的必要。
二审判决进一步指出,虽然游戏玩法规则可通过多种表现形式予以表达,但无论是从游戏整体(或其程序、画面)来看,还是从游戏玩法规则的特定表达来看,都能在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中找到对应表现形式的作品类型。电子游戏并非以新的创作手段产生新的表现形式,将游戏整体或玩法规则的特定表达认定为“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既在作品类型归属上“舍近求远”,又在制度体系协调上“顾此失彼”。特别是对于游戏产业而言,玩法规则的创新呈现累积、融合和迭代的特点,很大程度上依赖于不同游戏玩法设计的相互借鉴、模仿和竞争。如果认定游戏开发者对特定的玩法机制设计享有著作权,实际上就是赋予了其“垄断”一定范围的玩法规则的权利,这不仅在法律适用上可能“削足适履”,而且在促进产业创新发展上也可能“适得其反”。因此,该案原告诉请保护的游戏规则不构成“其他符合作品特征的智力成果”,不应受到著作权法保护。
广东高院在二审判决中进一步指出,电子游戏“换皮”纠纷的产生原因,实际上就是经营主体以同质玩法的游戏(产品)争夺市场份额、抢占商业利益的问题,而规制不法行为不必执着于著作权作品权利保护模式,还有更妥当的路径选择。该案中,被诉游戏通过“换皮”行为,在短短数月内推向市场,充分利用《万国觉醒》游戏国服宣传发行热度,攀附《万国觉醒》游戏的吸引力和影响力,从而分流《万国觉醒》游戏既有或潜在玩家群体,迅速抢占本不属于其应得的市场份额,对诚信经营、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造成严重负面影响。这种行为,即使以最宽松的商业伦理标准来看,也有违商业道德。因此,九某公司、番某公司实施的被诉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广东高院在二审判决中特别指出,游戏玩法规则的借鉴与模仿是竞争常态,模仿游戏玩法设计并不必然构成不正当竞争,但应制止真正危害竞争公平的不当模仿。游戏产品市场的良性竞争,不能停留在“依样画葫芦”,而是要在游戏玩法等要素上“长江后浪推前浪”“青出于蓝胜于蓝”,才能真正有利于游戏产业健康长远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