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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对指南

国别知识产权实务指南——德国专利(6)

来源:广东WTO/TBT通报咨询研究中心 发布日期:2022-05-30 阅读:134

● 26.针对蓄意或故意侵权人,是否有额外救济措施?

 

目前针对蓄意或故意侵权人,没有额外救济措施。

 

● 27.专利侵权救济的请求权时效是多久?

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时效一般为3年,从权利持有人知悉引起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情形和侵权人身份的当年年末起计算,或者在没有严重疏忽的情况下,从本应知悉有关信息的当年年末起计算。然而,基于法律考虑(例如,见联邦法院案件X  ZR  109/16Spannungsversorgungsvorrichtung),特定救济的时限为10年。

 

● 28.专利持有人是否必须在其专利产品上做标记?

专利持有人无须在其专利产品上做标记。

 

● 29.专利所有人许可专利的合同条款是否受任何限制?

是的,尤其是(欧洲)反垄断法对此有具体的限制。

 

● 30.是否有机制可以获得专利的强制许可?如何确定此类许可的条款?

是的,可以依据《德国专利法》第24条或反垄断法获得专利的强制许可。

《德国专利法》第24条(第一款)规定如下:

有以下情形的,联邦专利法院应根据下列规定在个案中授予商业上使用发明的非独占授权(强制许可):

许可寻求者在一段合理的时间内,试图从专利所有人处获得许可,以便在合理的商业条款和条件下使用该发明,但未获成功;

授予强制许可符合公共利益。

反垄断强制许可

在特定情况下,专利所有人可能有义务依照反垄断法就专利的主题事项授予许可。在专利侵权诉讼中,被控侵权人可以提出这一论点作为抗辩。在这种情况下,原告可能会因相关专利在产品市场上占据支配地位,导致《欧洲联盟运作条约》第102条项下的义务对其适用,从而使其专利得到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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