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别知识产权实务指南——德国专利(1)
来源:广东WTO/TBT通报咨询研究中心 发布日期:2022-04-25 阅读:139次
● 01可以通过哪些法律或行政程序对侵权人行使专利权?是否有可以或必须向其提起专利侵权诉讼的专门法院?
在德国,专利权可以在地方法院的法律程序中得到执行,即通过初步禁令程序,或依案件事实提起主要法律程序。为确保有一组法官经常处理专利案件,保障办案能力,依法将专利侵权事务集中到以下12个地方法院专设的专利法庭:慕尼黑第一地方法院、纽伦堡、曼海姆、法兰克福、萨尔布吕肯、埃尔福特、莱比锡、马格德堡、杜塞尔多夫、布伦瑞克、柏林和汉堡。
一般来说,每个联邦州至少有一个审理专利侵权案件的法院;但也有多个联邦州共用法院的情况。
最有名和最繁忙的法院是杜塞尔多夫、曼海姆、慕尼黑第一地方法院和汉堡法院。
● 02专利侵权审判的形式是怎样的?
德国专利侵权案的审判需要在前期做大量工作。因此,关于案情的法律程序从向法院提交起诉状开始。起诉状应说明请求和侵权的详细情况。而后正式向被告送达起诉状,通常会发出提前口头审理的传票,而口头审理也可能是仅设定期限制度和提出申请的案件管理会议。一些法院利用这次审理试图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协商解决问题。
在主要的口头审理之前,各方当事人通常提交两份案情摘要:
原告——起诉状和复辩状;
被告——答辩状和抗辩。
由于这种细致的准备工作,案件往往在一审判决之前经历一次主要的口头审理。
争议问题由(非技术)法官(一名审判长和两名法庭顾问)裁定。
文件、宣誓书和当庭证言,可作为证明或反驳侵权行为的证据。此外,专家证人是重要的举证手段。不过,如果法院认为专家证人的意见是作出判决的必要条件,则将指定自己的专家证人。此等专家证人是专利侵权案件中最常用的举证手段。当事人指定或提出的专家证人则没有那么重要。法院会仔细考虑自身指定的专家证人提出的专家意见。但是,法院不受专家意见的约束,并且可以背离专家意见。
根据法院的不同,从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到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大约需要7至15个月。
● 03证明专利侵权、无效和不可执行的举证责任是什么?
一般来说,各方都必须阐明和证明有利于各方当事人的法律规则的实际要素。原告必须证明其提出主张所依据的情况。被控侵权人必须证明否认原告主张的事实。诉讼过程中举证责任的具体分配和范围取决于具体案件的提交材料。提交的材料越详细;答辩就必须越详细。
这意味着,原告首先有责任证明与判决有关的所有事实(如起诉权、侵权行为和专利权利要求的特征),所有事实都应准确陈述,如果可能,还应指明信息来源。
然后,被告有责任对此给予总结答辩,并在有争议的情况下,为其主张提供证据。这也包括被告可依据的任何抗辩事由(如专利无效)。
只有在一方当事人提交的具体事实受到另一方当事人的实质性质疑时,提交事实的一方当事人才有责任通过文件、证人或专家证人等方式为其主张提供充分的证据。
● 04哪些人可以就专利侵权提起诉讼?被控侵权人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提起诉讼,以获得针对有关指控的司法裁决或宣告?
专利所有人和被许可人(独占和非独占许可)可以就专利侵权提起诉讼。至于被许可人,起诉权的范围和相应的救济显然取决于许可的范围。
被控侵权人可以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未侵权。
● 05导致诱导或辅助专利侵权责任的行为有哪些?如果存在多主体,每个行为人仅实施了所主张专利权利的部分要件,但所有行为人共同实施了所有要件,是否可以多方共同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德国《专利法》第10条的规定,可以协助侵权为由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专利还应具有以下效力,即如果第三方知道或从有关情况可以明显看出,与发明基本要素有关的手段适合于并且旨在使用该发明,则在未经专利所有人同意的情况下,禁止任何第三方在本法可适用的地域范围内,向有权实施专利发明的人以外的人供应或许诺向其供应这些手段,以在本法可适用的地域范围内使用。
因此,尤为必要的一点是,被控侵权人提供与发明基本要素有关的手段。手段是指能够在实现受保护的发明构思时与其在功能上相互作用的发明要素。例如,提供和交付某一设备要素,而这一设备要素可与其他要素组合而形成整个专利组合。
一般来说,多主体会共同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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