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别知识产权实务指南——欧盟商标(8)
来源:广东WTO/TBT通报咨询研究中心 发布日期:2022-04-18 阅读:81次
● 36对于侵权、商标淡化指控或任何相关诉讼,有哪些抗辩理由?
可采用的抗辩理由如下:
如实使用自然人的姓名或地址(“个人姓名”抗辩);
如实使用非显著性和描述性的标志或指示;
如实指称性使用与商品或服务的预期用途有关的标志和指示(转售正品、指示配件或备件);
商标所有人在商品上使用欧盟商标,或在商标所有人的同意下使用欧盟商标,商品投放欧洲经济区市场(即权利穷竭),但商标所有人有正当理由反对商品进一步商业化的情况除外;
使用未被宣布无效的在后欧盟商标或国内商标;
使用欧盟商标注册申请或优先权日期之前获得的权利;
容许欧盟商标所有人使用在后标志(默许);
正当理由,前提是主张在先欧盟商标的声誉,并且存在不公平优势或损害;
存在驳回的绝对理由(通过无效性诉讼或反诉);
使用或注册在后商标,前提是采用在后商标时,欧盟商标因不使用而应予撤销;
有证据证明,欧盟商标所有人无权禁止将经由欧盟转运的商品投放最终目的地市场。
● 37在侵权或商标淡化等诉讼中胜诉的一方有哪些补救措施?有哪些刑事补救措施?
欧盟商标法院认定侵权后,主要补救措施是下令禁止进一步侵权或侵权威胁,同时采取旨在确保遵守禁令的措施(如罚款)。
损害赔偿和其他补救措施受国内法管辖,可能有所不同。一般来说,通常实行量化的损害赔偿,即赔偿索赔人的损失、被告交还所获利润或补足本应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根据民法,通常不会判处惩罚性损害赔偿,但也可能判处,并且寻求惩罚性损害赔偿的案例越来越多。
其他补救措施包括要求扣押和销毁侵权产品、披露信息、提交账目和公布判决。
一般来说,如相关的欧盟商标法院有权授予泛欧救济,商标所有人可以欧盟商标侵权为由,在欧盟全境享有补救措施。然而,由于语言或其他原因,在欧盟内部分地区没有侵权的情况下,泛欧补救措施依然受限。
● 38是否有常用且可执行的替代性争议解决方式?有哪些好处和风险?
一些成员国提供替代性争议解决方式,欧盟知识产权局和一些国家的商标主管机关(如英国知识产权局)亦可提供。】
● 39在商标侵权或淡化的法律方面,是否有新的趋势、值得注意的法院裁决或热点话题?
欧盟商标的统一性(根据统一性原则,欧盟商标的效力扩展到所有欧盟成员国,一旦欧盟商标无效或撤销,同样在所有成员国失效)引发了一些地域性问题。
依据判例法,在证明欧盟商标的真实使用时,不考虑成员国的领土边界。因此,在以不使用为由提出撤销商标的诉讼和异议程序中,要求提供使用证据时,证明在一个成员国存在真实使用行为,即可符合地域门槛。
此外,要证明商标的信誉,须证明欧盟商标在欧盟的大部分地区有知名度,而地域门槛也较低。因此,在某些情况下,在单个成员国广泛使用欧盟商标可能足以证明该商标有知名度。
然而,直到去年,关于欧盟商标通过使用获得显著性的地域范围的判例法仍未确定。2018年7月,欧盟法院曾有机会在涉及“Kit Kat”巧克力棒形状的案件中就此事作出裁决(联合案件C-84/17 P、C-85/17 P和C-95/17 P于2018年7月25日的判决)。出于形状缺乏固有显著性这一共识,有必要证明通过使用获得的显著性。与撤销诉讼、异议程序甚至声誉案件中的使用不同,欧盟法院认为,通过使用获得的显著性不仅必须体现在欧盟的大部分地区,而且必须体现在原本缺乏固有显著性的任何地方(即欧盟全境,因此必须提交令人信服的证据,证明在每个成员国均获得显著性)。该决定表明,地域门槛非常高,加剧了在非传统欧盟商标案件中以获得显著性作为论据的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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