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别知识产权实务指南——欧盟商标(4)
来源:广东WTO/TBT通报咨询研究中心 发布日期:2022-03-21 阅读:111次
● 16申请是否会公示、等待异议?第三方是否可以在注册前提出异议,或在注册后要求撤销商标?提出上述异议或要求的主要依据是什么?程序有哪些?在品牌所有人不受保护的司法管辖区提出注册商标的恶意申请,品牌所有人是否可以提出异议?第三方异议或撤销程序的一般费用是多少?
主管机关会将申请公示、等待异议,第三方可在商标注册前提出异议,或在商标注册后要求撤销商标。
异议
第三方可以欧盟任何成员国内的在先权利为由,在欧盟商标申请公开的3个月(如为指定欧盟的国际注册,3个月的异议期从公开后次月开始计算)内提交异议申请书(须先缴纳320欧元的异议费)。申请书的语言必须是欧盟知识产权局的5种工作语言之一(英语、法语、德语、意大利语和西班牙语),并且必须是欧盟商标申请人选择的两种语言之一。
认定异议可采纳时,将设置一个“冷静期”(为期两个月,应当事人要求可延长至24个月),旨在鼓励友好协商解决。异议人可以在冷静期届满后的两个月内,证实在先权利,并提交支持异议的事实、证据或论据,随后欧盟商标申请人有权作出回应。后续可能进行多轮沟通,尤其是在要求提供使用证据的情况下(即被异议的权利已注册五年以上,申请人要求异议人证明其商标投入真实使用)。
不得依据驳回的绝对理由,提出异议。然而,在这种情况下,任何第三方(无需证明法定权益)可向主管机关提交“第三方”意见,解释不应依职权注册商标的理由。
撤销和无效
如欧盟商标注册已满5年,任何第三方(无需证明法定权益)均可以不使用为由提起撤销程序。欧盟商标所有人享有两个月的延长期,用于证明其在相关期间已在欧盟境内真实使用欧盟商标,或有正当理由不使用欧盟商标。如欧盟商标仅在注册所涉的部分商品或服务上真实使用,其余未使用的部分将予撤销。举证责任在商标所有人。
以绝对理由、恶意、相对理由为依据,可进一步宣告欧盟商标(完全或部分)无效。如在欧盟或允许禁止使用涉事商标的欧盟成员国内存在其他在先权利(尤其是姓名权、个人肖像权、著作权或工业产权,如工业设计权),也可进一步宣告欧盟商标(完全或部分)无效。如商标所有人证明在申请日期或无效性诉讼提起之前,商标已通过在商品和服务方面的使用而获得显著性,不得以绝对理由宣告商标无效。
主张商标无效的申请人承担证明无效性的举证责任,欧盟商标在宣告无效之前推定有效。
申请撤销或宣告商标无效,应提交申请,并缴纳630欧元的费用。
诉讼费取决于许多因素,如使用、声誉和结算谈判等。对于简单的异议事务,费用从500欧元到3000欧元不等,撤销诉讼的费用从1000欧元到5000欧元不等。
● 17注册的有效期多长?维持注册需要做什么?维持注册是否需要证明商标已投入使用?如果是,则需要哪些使用证据?
欧盟商标注册有效期为10年,自提交申请之日生效。注册可以每次续展10年,续展次数不限。续期请求书和续展费必须在6个月内提交,或在支付额外费用后,在额外延长的6个月内提交。请求书必须采用欧盟知识产权局的5种工作语言之一。续展范围默认视为全部续展(除非特别指明)。
维持注册不要求商标使用行为。然而,第三方可以提起撤销程序。在这种情况下,可以通过任何方式证明商标的使用。一般来说,使用地点、使用持续时间、使用程度和使用性质是决定商标所有人是否将商标投入使用的相关因素。
● 18放弃商标注册的程序是什么?
唯有商标所有人(或其授权代表)以书面形式向欧盟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方可完全或部分放弃欧盟商标注册。在欧盟商标注册簿办理登记之前,放弃行为无效。在提交撤销或无效宣告申请后,宣布放弃欧盟商标,是否有效取决于撤销或无效宣告申请是最终被驳回还是撤回。如存在许可或其他权利登记,经权利人同意后,方可将放弃商标一事登记入册。如存在许可登记,商标所有人需向欧盟知识产权局证明,商标所有人已将其放弃商标的意图告知被许可人,随后满三个月时方可将放弃商标一事登记入册;商标所有人能证明被许可人已表示同意的,可提前登记入册。
● 19商标能否受到其他知识产权(如著作权、外观设计)的保护?
商标可受其他知识产权保护。在符合有关要求的情况下,并未禁止商标受著作权或外观设计等知识产权保护(然而,存在若干禁令;对于将此前已受其他知识产权保护的标志作为商标的申请,法院越来越倾向于驳回)。
● 20线上商标和域名的保护遵循哪些制度?
线上的侵权行为也受《欧盟商标条例》管限。欧盟商标法院根据《欧盟商标条例》和相关国家法律拥有司法管辖权。此外,对于滥用、恶意注册域名,可以根据《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或其他相关争议解决机制,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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