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别知识产权实务指南——欧盟商标(3)
来源:广东WTO/TBT通报咨询研究中心 发布日期:2022-03-14 阅读:111次
● 11欧盟商标遵循哪种分类体系?在可申请的商品和服务分类方面,该体系与国际分类体系有何不同?是否可以提出一标多类申请?
商标注册申请所涉及的商品和服务,应当遵循尼斯分类制定的分类体系进行分类。
申请人应当以充分的清晰度和准确度指明申请商标保护的商品和服务,以使主管机关和经营者能够完全据此确定申请人寻求的保护范围。
可使用纳入尼斯分类类目的通用标志或其他通用名称,但前提是符合清晰度和准确度要求。然而,其中一些名称被认为不符合这一要求。
申请不符合清晰度和准确度要求,且在主管机关设定的期限内未提出可接受的措辞的,主管机关将驳回申请。
一标多类申请的收费标准是,第二类商品或服务需支付50欧元,后续每增加一类商品或服务需支付150欧元。
● 12商标主管机关决定是否准予注册的程序有哪些?是否对申请进行审查,以查明与其他商标有无潜在冲突?如果基于第三方商标提出异议,凭借同意书是否可以解决该异议?申请人是否可以对商标主管机关的驳回决定作出回应?
欧盟知识产权局将审查欧盟商标申请的手续、分类、优先权和居先权,其是否符合商标使用规章(对于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以及驳回的绝对理由。审查程序没有严格的顺序,所有审查步骤可并行开展。
依据职权,欧盟知识产权局不审查与其他商标的潜在冲突,但实际上会进行欧盟商标检索。选择接收检索报告的欧盟商标申请人将收到有冲突的在先商标清单。此外,如申请人在申请时提出要求,可免费获得个别办事处出具的国别检索报告。检索报告的结果仅供参考。
欧盟知识产权局不引用第三方商标。
申请人可对商标主管机关的驳回决定作出回应。如欧盟知识产权局发现一个或多个驳回的绝对理由,将向申请人发送一份正式信函,申请人可在两个月内作出回应。申请人可以要求首次延期2个月,通常会自动获批。必须有正当理由,方可再次延期。
● 13在授予或发放注册前,是否需主张商标或服务商标已投入使用?是否必须提交使用证据?外国注册是否有优先权?如果授予后未使用,要维持注册或反驳第三方以未使用为由提出的质疑,是否必须在某个时间之前投入使用?
在授予或发放注册前,不需要主张商标或服务商标已投入使用。
不需要提交使用证据。但是,如果在异议或撤销程序中涉及注册时间超过五年的欧盟商标且请求提供“使用证据”,或当有人对欧盟商标提起撤销诉讼时,需要提交使用证据。
《欧盟商标条例》对《巴黎公约》所指的优先权和居先权作出规定。
在《巴黎公约》缔约国、世贸组织成员国或欧盟委员会已确认互惠关系的国家内或就其提出的一项或多项先前商标申请,可主张优先权,但前提是,该等优先权针对的是就相同商品或服务或申请范围内的商品或服务,以同一商标提出的注册申请,且是在首次申请提交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的欧盟商标申请。优先权生效的,优先权的日期应为提交欧盟商标申请的日期,以此确定哪些权利优先。
相同商品或服务的欧盟注册商标所有人,或已办理国内或国际商标注册、在一个或多个成员国有效的欧盟商标的申请人,可以在提交欧盟商标申请的2个月内主张居先权。居先权在以下情况下具有唯一效力:欧盟商标所有人放弃在先商标或允许其失效,该所有人将被视为继续拥有如同在先商标继续注册时应享有的相同权利,以居先权所涉的在先商标的有效性为准。
欧盟商标享有五年的使用期限。该期限之后,无法证明商标在该期限内真实使用的,经第三方请求,可以撤销该商标。
● 14可使用什么词语或符号表示商标的使用或注册?标记是强制性的吗?使用这些词语或符号的好处和风险分别是什么?
欧盟商标所有人可在商标旁添加符号TM或说明注册号,以表明商标已注册。标记并非强制性的。
使用符号或说明注册号,可阻止潜在的侵权行为;在发生任何法律诉讼时也很有帮助。然而,未做标记并不影响在侵权诉讼中寻求补救措施。
● 15如果申请被驳回,是否有上诉程序?
如欧盟商标申请或注册完全或部分被驳回、撤销或宣告无效,可就此决定向欧盟知识产权局上诉。必须提交书面上诉通知,上诉费必须在争议决定通告之日起2个月内支付。如上诉通知未说明上诉所依据的理由,必须在争议决定通告后4个月内提交理由陈述。该等时限不得延长。可向欧盟普通法院上诉,并进一步向欧盟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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