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专利申请实务
来源:LexisNexis律商 发布日期:2021-04-13 阅读:86次
在韩国,受到法律保护的知识产权类型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著作权、植物新品种、服务标志、商业秘密、计算机软件以及半导体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等。在本文中,仅对韩国专利(发明、实用新型以及外观设计)相关内容进行简要介绍。
根据韩国特许法,韩国的“发明”保护利用自然法则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具有高水准的新技术方案。
根据韩国实用新案法,韩国的“实用新型”保护产品的形状、结构或它们的组合。
根据韩国外观设计保护法,韩国的“外观设计”保护产品的形状、图案、颜色或者其结合所做出的能产生视觉印象的设计。
韩国特许厅(KIPO)是韩国知识产权领域主要的行政管理机构,其主要职能包括专利、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和商标的审查和注册等。
韩国专利的保护期限和专利审查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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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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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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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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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申请日起20年
关于农药或医药类专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延长保护,最多延长至自申请日起2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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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年左右获得审查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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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新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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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申请日起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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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年左右获得审查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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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观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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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申请日起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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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年左右获得审查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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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专利申请的语言
申请语言为韩语
外国语书面申请制度
为了方便非韩语申请的申请人有充分的翻译时间,韩国专利法中设有外国语书面申请制度:对于PCT国家阶段申请,申请人可以先递交任一PCT官方语言的(例如英文或中文)说明书、权利要求书和附图,并在优先权日起32个月内补交上述文件的韩语译文;对于巴黎公约进入韩国的专利申请,申请人可以先递交英文的说明书、权利要求书和附图,并在优先权日起14个月内补交上述文件的韩语译文。
韩国专利申请审查制度
发明需要进行实质审查,申请人需要在申请日(优先权日)起3年内向KIPO提出实质审查请求。韩国的发明需要满足新颖性、创造性以及实用性等实质性授权要件。
实用新型需要进行实质审查,申请人需要在申请日(优先权日)起3年内向KIPO提出实质审查请求。韩国的实用新型也需要满足新颖性、创造性以及实用性等实质性授权要件,但与发明相比,其评价标准略低。
外观设计有实质审查和部分审查两种制度。
对于采用部分审查制度的外观设计,不进行实质审查,但是仍需要审查是否为国内外公众所熟知的设计。其中,对于第二类、第五类、第十九类的外观设计采用部分审查制度。
对于采用实质审查制度的外观设计,需要进行实质审查。其中,除第二类、第五类、第十九类之外的外观设计采用审查制度。
韩国特殊专利制度
转换专利申请的类型制度
韩国专利制度允许申请人在发明和实用新型这两种专利申请之间转换专利申请的类型,且保留原申请日。具体地,申请人在收到驳回决定或授权决定前,可以向KIPO提出将发明变更为实用新型或者将实用新型变更为发明的申请,如申请符合专利法的规定,则KIPO将承认此变更。
再审制度
申请人在收到驳回决定副本之日起30天内,可以向KIPO提交再审请求以及意见陈述书,并可以同时提交修改的说明书、权利要求书或附图。提出再审请求后,原审查员将对修改后的申请继续审查。
再审请求只能提交一次,也即对于提出再审请求后又被驳回的申请而再次提出的再审请求,KIPO不予受理。
有关外观设计的特殊制度
关联外观设计
当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在已申请或已授权外观设计(基本外观设计)申请日1年内提交与上述基本外观设计相似的外观设计时,可以将相似外观设计以关联外观设计提交。
关联外观设计的有效期限与基本外观设计一致。
部分外观设计
部分外观设计保护的是产品的一部分。在韩国,只要产品的部分外观设计满足外观设计的注册要求,就可以申请部分外观设计。申请部分外观设计时,产品的其余部分需用虚线绘制以作区分。
复数外观设计
对大类相同的产品,韩国允许以1个外观设计申请100个以内的外观设计。复数外观设计中的每个外观设计均是独立专利,需要单独进行权利转移或无效。
基本官方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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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明(韩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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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新型(韩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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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观设计(韩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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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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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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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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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000/4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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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权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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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000/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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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000/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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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000/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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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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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000+44000 /权利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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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000 + 19000 /权利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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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年年费/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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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00 + 13000/权利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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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0 + 4000/权利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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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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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1)在韩国,授权时不收取授权公告费用,而是一次性收取1-3年的年费。
2)在韩国,实审费和年费包括基本费和附加费两部分,其中,基本费金额固定,而附加费则按照权利要求的项数收取,权利要求项数越多,附加费越高。
官方信息渠道
韩国专利局:https://www.kipo.go.kr/en/MainApp
韩国专利审查信息查询网:http://www.kipris.or.kr/enghome/main.jsp
作者:郭曼
作者单位:北京风雅颂专利代理有限公司
更新日期:2020.5.11
信息来源:LexisNexis律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