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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对指南

国别知识产权实务指南——马来西亚专利(8)

来源:广东省WTO/TBT通报咨询研究中心 发布日期:2022-12-02 阅读:75

●36不服专利局决定的,是否可以向法院提起上诉?

凡是因注册官的决定或命令而受损害的,可向法院提出上诉(见《专利法》第88条)。

 

●37专利局是否有对专利授予提出异议的机制?

专利局没有对马来西亚专利授予提出异议的机制。不过,专利局接受任何第三方的意见。

 

●38专利局是否有对于同一发明的不同申请人之间的优先权纠纷的解决机制?哪些因素决定谁有优先权?

专利局没有为解决同一发明的不同申请人之间的优先权纠纷设立任何机制。马来西亚专利局承认“先申请”原则。解决优先权纠纷的唯一方法是提起民事诉讼,寻求高等法院申明权利,或通过双方之间的自愿仲裁程序解决。

 

●39专利局是否有修改、复审或撤销专利的程序?法院是否可以在诉讼期间修改专利权利要求?

注册官可应专利所有人的申请,修改专利的说明书、一项或多项权利要求,或修改附图,或修改与专利有关的任何其他文件,纠正笔误或明显错误,或出于注册官可接受的任何其他原因。但若修改后,会使披露范围超出修改之前披露的事项,或者修改会造成延长授权时授予的保护期,不得允许修改。

英国允许法院在诉讼期间修改专利权利要求书,但马来西亚《专利法》没有类似规定。然而,最近联邦法院在Merck Sharp & Dohme Corp & Anor诉Hovid Bhd [2019] 12 MLJ 66([2019] 9 CLJ 1)一案中判定,对于部分无效的情况,可在法庭诉讼期间以及诉讼后提出修改从属权利要求的申请。换言之,联邦法院在Merck案中推翻了先前在SKB Shutters Manufacturing Sdn Bhd诉Seng Kong Shutter Industries Sdn Bhd & Anor [2015] 9 CLJ 406一案的判决,后者裁定,根据《专利法》,禁止在诉讼期间对专利权利要求书进行修改。

 

●40专利保护期限如何确定?

20年专利保护期自申请日起计。

 

●41专利法最重要的发展或新兴趋势是什么?

继与日本专利局(JPO)、欧洲专利局(EPO)和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CNIPA)合作后,马来西亚知识产权局(MyIPO)又与韩国知识产权局(KIPO)合作推出专利审查高速路(PPH)计划,自2020年12月1日起生效。与韩国知识产权局的合作计划将试行三年,直到2023年11月30日。这将使韩国和马来西亚的申请人能够通过加快审查程序,更快、更高效地获得专利,从而促进两地的商业和创新。

此外,新颁布的2020年《专利(费用免除)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于2021年1月1日开始施行,有助于减少新冠大流行对个人和企业的影响。新条例规定,根据1988年《传染病防治法》,专利或实用新型(UI)所有人因旨在控制或预防新冠传播实施防治措施而受影响的,可就因延迟缴纳年费而收取的附加费,申请费用免除。

 

●42马来西亚为应对新冠疫情,在您的执业领域实施了哪些紧急立法、救济方案和其他举措?是否对现有的政府方案、法律法规进行修改,以解决现有问题?哪些最佳做法有利于委托人?

2020年《专利(费用免除)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于2021年1月1日开始施行,有助于减少新冠疫情对个人和企业的影响。

新条例规定,根据1988年《传染病防治法》,专利或实用新型所有人因旨在控制或预防新冠传播实施防治措施而受影响的,可就因延迟缴纳年费而收取的附加费,申请费用免除。

此类申请需符合如下要求:

(1)专利或实用新型在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到期,在专利或实用新型到期后6个月宽限期内申请免除费用;

(2)采用马来西亚知识产权局规定的格式,提出费用免除申请,同时支付年费;

(3)申请必须附有支持以下内容的文件:

•如专利或实用新型所有人是个人,且此人:

※属于B40群体(即家庭收入最低的40%的马来西亚公民),并接受政府援助,即生活援助金(Bantuan Sara Hidup)或国家关怀援助金(Bantuan Prihatin Nasional);

※失去工作和收入,或其收入受到防治措施的影响;

•如专利或实用新型属于法人团体或非法人团体,且该团体:

※已获得任何金融机构对延期偿付或灵活还款的批准;

※受防治措施影响,存在现金流问题;

※因防治措施而产生金钱债务和偿债问题。

如专利或实用新型有一个以上的所有人,只要其中一个所有人满足上述第(3)项所列要求,即可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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