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应对指南

应对指南

国别知识产权实务指南——马来西亚商标(3)

来源:广东省WTO/TBT通报咨询研究中心 发布日期:2022-11-29 阅读:90

●11商标遵循哪种分类体系?在可申请的商品和服务分类方面,该体系与国际分类体系有何不同?是否可以提出一标多类申请?预计节省多少费用?

马来西亚自2017年1月1日起采用了第11版《商品和服务尼斯分类》,并于2016年12月5日加入TMclass系统。新《商标法案》允许一标多类申请。

 

●12商标主管机关决定是否准予注册的程序有哪些?是否对申请进行审查,以查明与其他商标有无潜在冲突?如果基于第三方商标提出异议,凭借同意书是否可以解决该异议?申请人是否可以对商标主管机关的驳回决定作出回应?

马来西亚知识产权局审查员将首先对申请进行形式审查,确保其符合法定要求,即所有提交的文件完整无缺。如文件完整,审查员将对照该局的记录进行检索和审查,确定商标是否与在先的任何申请或注册存在冲突。还将审查申请,确定其是否符合可注册商标的要求,或是否属于不可注册商标类别。新《商标法案》明确承认可凭借在先商标的商标权人的同意书解决异议。注册官保留接受此类同意书的自由裁量权,应同时考虑公众利益和混淆的可能性。申请人可以在规定时限内对审查员提出的异议或引证作出回应。

 

●13在授予或发放注册前,是否需主张商标或服务商标已投入使用?是否必须提交使用证据?外国注册是否有优先权?如果授予后未使用,要维持注册或反驳第三方以未使用为由提出的质疑,是否必须在某个时间之前投入使用?

在授予或发放注册之前,未强制要求必须主张商标已投入使用。

如马来西亚知识产权局审查员以商标具有描述性或不具有显著性为由,对商标注册提出异议,申请人可能需要提交使用证据以对抗异议。申请人可以提交使用证据,支持商标通过广泛使用而获得显著性的论点。申请人可以根据其在《巴黎公约》成员国提出的相应申请,在该申请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优先权。值得注意的是,根据新《商标法案》,任何要求的优先权日都不会对商标申请的申请日造成影响。

如有受害人以注册商标连续三年未投入使用提出申请,注册商标可能会被撤销。三年期限自注册实际载入注册簿之日起计算。

新《商标法案》规定,除非注册商标权人在知悉撤销申请前已开始准备使用,注册商标权人在提出撤销申请前三个月内的使用行为不予考虑。

 

●14可使用什么词语或符号表示商标的使用或注册?标记是强制性的吗?使用这些词语或符号的好处以及未使用的风险分别是什么?

注册商标可以在标志旁加上®符号,宣告和提醒他人商标确已注册。标注™ 符号,仅表示商标所有人正在要求商标权,标志即将作为商标使用。如上所述,此类标记的好处在于提醒第三方切勿使用相同或类似的商标,并发出警告——商标所有人将对未经授权、擅自使用商标的行为采取进一步行动。不强制使用®和™ 符号。

 

●15如果申请被驳回,是否有上诉程序?

如果向审查员提交的回复被拒绝,申请人可以根据《商标条例》请求进行单方听审,对审查员的决定提出上诉。单方听审将由马来西亚知识产权局的听审官主持。如果申请人对马来西亚知识产权局的决定不服,可在理由发布之日起一个月内向高等法院提起上诉(可寻求延长时间,最长两个月)。对高等法院的决定不服的,可向上诉法院提出上诉,对上诉法院的决定不服的,可向联邦法院(马来西亚最高上诉法院)提出上诉,但需获得许可。

根据新《商标法案》,初次驳回申请被称为临时驳回,申请人可以在第一轮意见提交中,对临时驳回作出回应。如注册官在申请人第一轮意见提交后维持驳回决定,注册官将发布暂定完全驳回通知。如申请人对暂定完全驳回决定不服,可以按照规定方式向高等法院提起上诉。

本文系广东省WTO/TBT通报咨询研究中心原创,如需转载,请注明信息来源:“广东省WTO/TBT通报咨询研究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