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别知识产权实务指南——菲律宾专利(7)
来源:广东省WTO/TBT通报咨询研究中心 发布日期:2022-11-28 阅读:162次
●31获得专利一般所需的时间和费用是多少?
从申请之日起,获得专利大约需要三到四年的时间。如果向当地事务所提供一份以英文书写且准备妥当的完整专利申请,假设申请仅包含五项权利要求,发明说明书不超过30页,则成本和费用约为750美元至1,000美元。如果律师必须协助发明人撰写专利申请的不同部分,如发明说明书、说明书和权利要求,费用会增加。如果审查员出具了专利局审查意见通知书,也会产生额外费用。
对于工业设计和实用新型申请,从申请日期起,大约需要六到八个月的时间完成注册。
●32是否有加快专利审查的程序?
是,菲律宾有加快专利审查的程序,如下所示:
•提交已获准的相应外国申请;
•修改权利要求,使其符合相应外国专利已获准的权利要求;
•根据美国专利商标局-菲律宾知识产权局、日本专利局-菲律宾知识产权局、韩国知识产权局-菲律宾知识产权局,或欧洲专利局-菲律宾知识产权局之间的专利审查高速路(PPH)计划,申请PPH;
•通过东盟专利审查合作(ASPEC)项目提交快速审查请求。
●33在专利申请中,是否必须披露或描述发明?在决定申请中包含哪些内容时,是否有应遵循的特定指引或应避免的误区?
专利申请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可以用菲律宾语或英语书写,邮寄或直接向专利局提交。所有申请应注明局长为收件人。
根据《知识产权法典》第32条,专利申请必须包含以下内容:
•申请授予专利的正式请求书;
•发明说明书;
•理解发明所需的任何附图;
•一项或几项权利要求;
•摘要。
授予专利的请求书应包含下列信息:
•申请授予专利;
•申请人的姓名及地址;
•发明的名称;
•发明人的姓名;
•如要求公约优先权,应写明档号、原籍国和申请首次提交国的提交日期;
•常驻代理人或代表(如有)的姓名和地址;
•申请人或常驻代理人或代表的签名。
关于发明说明书,应遵循如下指引:
•指明发明涉及的技术领域;
•指出申请人所所知晓的,可视为有助于理解发明、起草检索报告、进行审查的背景技术,最好引用反映背景技术的文件;
•披露发明,采用便于理解的条文说明技术问题(即使未明确表述为技术问题)及解决方案,指出发明的任何有利影响,指明背景技术;
• 酌情以字母或数字(最好是后者)来指代发明中涉及的不同元素。字母或数字应在附图中正确描绘。如发明是一种改进,详细说明书应特别指出改进后的概念,改进后的概念可以被认为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并且必须结合属于现有技术的技术特征,使人对改进有清晰完整的理解;
•简要说明附图中的图形(如有);
•酌情举例并提及附图(如有),详细描述实现请求保护的发明的至少一种方法;
•如果从发明的说明书或性质来看不具有显而易见性,应明确指出发明能够在行业中实施的方式。
如申请涉及微生物方法或其成果,涉及微生物的使用,该微生物不能在申请中充分公开,不足以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实施发明,且该材料无法向公众提供,只有符合下列条件,发明方可视作已公开:
•在提交申请前,微生物培养物已存放在存托机构;
•在申请中指明培养物的存托机构和档号。如在提交申请时尚不知悉,应在审查员提出要求后两个月内提交该信息。根据《知识产权法典》第44条的申请公布应暂停,直至提交信息为止;
•提交的申请载明了申请人掌握的有关微生物特征的相关信息。
关于发明的名称,应尽可能简短、具体。发明的名称应作为说明书首页标题。名称应为技术术语,尤其指出发明的技术特征。名称中不允许使用花哨的名字。
披露摘要应另起一页,标题为“披露摘要”。其中应包括说明书、权利要求书和附图所载发明的简明披露摘要,最好不超过150字。必须能够使人清楚地理解技术问题、凭借发明解决问题的要点,以及发明的主要用途。摘要仅用于提供技术信息。最好披露发明的范围,以便在特定技术领域中实现高效检索。
附图也有一些基本要求,例如:
•附图必须由申请人签字,或由申请人的律师或代理人代签。附图必须显示权利要求书所指发明的各项特征。附图可以采用多视图呈现,显示本发明的各项特征,有助于全面理解发明,各图必须连续编号,并对图中内容进行简要描述;
•如发明涉及现有技术的改进,附图必须在一个或多个视图中,以虚线呈现在旧结构上所作的新颖性或创造性改进。图纸中所示发明的每个要素应以清晰的参考数字或字母指明,还应酌情附上指向特定要素的指示线。特定要素的指定参考数字或字母应与详细说明书中描述或提及的内容一致;
•图中的各要素应呈适当比例,除非为了图形的清晰性,必需使用不同比例;
•如发明的同一部分出现在附图的多个视图中,必须始终以相同的字符表示,不得使用相同的字符来标示不同的部分。
关于权利要求,菲律宾知识产权局制定了以下规则:
•专利申请必须以权利要求书作结,特别指出并明确请求保护申请人视为发明的部分、改进或组合;
•权利要求应界定请求保护的内容,如考虑申请的主题,不宜用单一权利要求以一概全,申请可以包含同一类别(产品、方法、装置或用途)的一项或多项独立权利要求。每项权利要求应清晰、简洁,并附有说明;
•可以提出一个或多个从属权利要求,引用在前的权利要求,并进一步限定同一申请中的其他权利要求。引用一项以上权利要求的从属权利要求(多项从属权利要求),只能以择一方式引用其他权利要求,并不得作为另一项多项从属权利要求的基础;
•权利要求书必须符合说明书中所述的发明,权利要求书中使用的术语和短语必须在说明书中找到明确的支持或先行依据,以便可以通过参考说明书来确定术语的含义。除绝对必要外,权利要求书不得在发明的技术特征方面,依赖引用说明书或附图,尤其是不得依赖“如说明书__部分所述”或“如图__所示”等引用;
•如发明涉及一项改进,一项或多项权利要求应结合前序部分,具体指出并明确请求保护改进,前序部分应指出界定请求保护的主题所必需的现有技术特征。
以下是专利申请中禁止的事项:
•含有违反公共秩序或道德的声明或其他事项;
•含有贬低申请人以外的任何特定人士的产品或方法,或贬低其申请或专利的实质或有效性的声明。仅仅与现有技术进行比较,不应视为贬低;
•含有明显无关或不必要的声明或其他事项。
如申请中有上述禁止事项,专利局在公布申请时将删除该事项,并注明删除的位置和字数或附图。
●34发明人是否必须向专利审查员披露现有技术?
申请人无义务在申请中披露相关的现有技术。但若申请人决定披露现有技术,应将现有技术与发明相区分。此外,如申请的国际检索报告或菲律宾知识产权局审查员的检索报告引用了在确定申请的新颖性或创造性方面特别相关的若干现有技术文件,但菲律宾知识产权局中没有上述文件,审查员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交上述现有技术文件的副本。
●35专利申请人是否可以提交一项或多项后续申请,就先前申请中披露的发明追加权利要求?如果可以,有哪些适用的要求或限制?
是,专利申请人可以就未决申请提交分案申请,追加权利要求。分案申请可以是自愿分案,也可以因限制要求而分案。自愿分案申请可以在原申请撤回或落实专利之前随时提交。因限制要求而提出的分案申请必须在限制要求最终确定之日起四个月内提交,或在原申请撤回或落实专利之前提交,以较早时间为准。一项申请可引发多项分案申请。先前提交的分案申请(称为“在先分案申请”)本身可能会引起一项或多项分案申请(称为“后续分案申请”)。提交分案申请的要求如下:
•申请表;
•原申请的认证副本;
•原申请的说明书和摘要副本;
•分案申请的权利要求书副本;
•规定的官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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