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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对指南

国别知识产权实务指南——菲律宾商标(3)

来源:广东省WTO/TBT通报咨询研究中心 发布日期:2022-11-17 阅读:132

11商标遵循哪种分类体系?在可申请的商品和服务分类方面,该体系与国际分类体系有何不同?是否可以提出一标多类申请?预计节省多少费用?

菲律宾知识产权局在审查申请时适用最新版的商品和服务尼斯分类。

菲律宾实行多类别制。多类别申请可避免额外的公示发证官费(3,151.60菲律宾比索),公示发证费用是按申请计算,而非按类别计算。然而,对于多类别申请,一旦有人对其中某一类别提出异议,也会影响整个申请。

 

12商标主管机关决定是否准予注册的程序有哪些?是否对申请进行审查,以查明与其他商标有无潜在冲突?如果基于第三方商标提出异议,凭借同意书是否可以解决该异议?申请人是否可以对商标主管机关的驳回决定作出回应?

在完成正式要求后,如审查员需根据《知识产权法典》第123条确定商标的可注册性,将对商标申请开展实质性审查。第123条项下的一个相关理由是,与现有注册或申请日期或优先权日期在先的商标存在混淆性相似。就审查而言,适用先申请、先注册规则。涉及在先使用、所有权、驰名判定和恶意注册的主张无法由审查员裁定,而是必须在相关的多方案件或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解决。

如发布了可注册性报告或临时驳回通知,申请人分别有两个月的时间(从邮寄日期或数字签名日期起)来回应审查员的异议。申请延期并支付延期费后,可延长两个月。审查员可在随后的审查意见通知书中重申异议或提出新的异议,应在邮寄日期后两个月内予以回复。对最终审查意见或驳回决定不服的,可在邮寄日期后两个月内向商标局局长提出上诉。

当审查员基于相关理由提出异议时,可向其提交同意书或共存书。不过,审查员仍有权决定这是否足以推翻异议,尤其是在公众极易混淆或受骗的情况下。

 

13在授予或发放注册前,是否需主张商标或服务商标已投入使用?是否必须提交使用证据?外国注册是否有优先权?如果授予后未使用,要维持注册或反驳第三方以未使用为由提出的质疑,是否必须在某个时间之前投入使用?

商标使用行为并不是注册商标的先决条件,但却是保留申请或注册的必要条件,不论是国家申请或注册,还是通过《马德里议定书》。至于开始使用商标的具体时间,未作规定。但是,必须在特定期间内提交附有商标使用证据的实际使用宣誓书,最早的为申请、国际注册或后续指定日期起三年。未在规定期间内提交实际使用宣誓书的,申请随之自动驳回,或从商标注册簿中删除该商标。商标未在菲律宾连续使用至少三年且无正当理由的,商标注册还可能面临第三方撤销诉讼。

菲律宾根据《巴黎公约》给予外国申请人优先权。因此,一项菲律宾申请可被视为在较早的外国申请的申请日期提交,但在提交优先权申请的国家完成注册之前,不得在菲律宾注册。若主张《巴黎公约》项下的优先权,菲律宾申请必须在提交优先权申请后六个月内提交。

 

14可使用什么词语或符号表示商标的使用或注册?标记是强制性的吗?使用这些词语或符号的好处以及未使用的风险分别是什么?

未强制使用“注册商标”或®标记。然而,如被侵权商标包含此类标记,应推定侵权人明知可能引起混淆,注册人有权在侵权诉讼中追偿利润或损害赔偿。

 

15如果申请被驳回,是否有上诉程序?

对驳回商标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在最终驳回通知的邮寄日期起两个月内向商标局局长提交上诉通知,并在其后两个月内提交上诉摘要。

对商标局局长的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决定后30天内向总干事办公室(ODG)提出上诉。申请人也可以在同一时限内向商标局局长提交复议申请,但这并不是向总干事办公室提出上诉的前提条件。如提交了复议申请,但随后被驳回,上诉人可在收到最终驳回命令之日起30日内,向总干事办公室提出上诉。

向总干事办公室上诉时,应提交上诉备忘录,向被上诉人和相关局长提供送达证明,并提供支付上诉费和其他适用费用的证明。经适当申请并支付相关费用后,上诉期可延长15天。根据菲律宾知识产权局第2020-041号通函或总干事办公室修订的《上诉统一规则》,上诉应向总干事办公室的电子邮箱(odgappeals@ipophil.gov.ph)提交。

对总干事办公室的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此决定后15天内,根据《法院规则》第43条提交复审申请,向上诉法院(CA)提出上诉。最后,对上诉法院的判决不服的,可在收到判决后15天内,根据《法院规则》第45条提交调卷复审申请,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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