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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商务部公告2020年第45号 关于原产于日本、美国、韩国和马来西亚的进口聚苯硫醚反倾销调查初步裁定的公告

来源: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局 发布日期:2020-10-21 阅读:74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发布文号】公告2020年第45号

【发布日期】2020-10-1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以下称《反倾销条例》)的规定,2019年5月30日,商务部(以下称调查机关)发布2019年第23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美国、韩国和马来西亚的进口聚苯硫醚(以下称被调查产品)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

  调查机关对被调查产品是否存在倾销和倾销幅度、被调查产品是否对国内聚苯硫醚产业造成损害及损害程度以及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和《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调查机关作出初步裁定(见附件)。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初步裁定

  调查机关初步认定,原产于日本、美国、韩国和马来西亚的进口聚苯硫醚存在倾销,国内聚苯硫醚产业受到实质损害,而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二、征收保证金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八条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决定采用保证金形式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自2020年10月17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被调查产品时,应依据本初裁决定所确定的各公司的保证金比率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相应的保证金。

  被调查产品的具体描述如下:

  调查范围:原产于日本、美国、韩国和马来西亚的进口聚苯硫醚。

  被调查产品名称:聚苯硫醚,全称聚苯基硫醚,或聚亚苯基硫醚

  英文名称:Polyphenylene sulfide,简称为PPS

  产品描述:聚苯硫醚是分子链中带有苯硫基(分子式为C6H4S)的高性能热塑性树脂及其组合物,无论是否经过改性及或是否混合、添加玻璃纤维、矿粉等填充物和助剂,具有耐高温、耐腐蚀、耐辐射、阻燃、电绝缘等优良性能。

  主要用途:聚苯硫醚可用于纤维纺丝、制膜、涂料、注塑、挤塑、合金等,产品广泛应用在纺织、汽车、电子电器、机械、石油、化工、航天航空等领域。

  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39119000。该税则号项下聚苯硫醚以外的其他产品不在本次调查范围之内。

  对各公司征收的保证金比率如下:

  日本公司

  1.东丽株式会社                 26.9%

  (TorayIndustries, Inc.)

  2.DIC株式会社                 27.3%

  (DICCorporation)

  3.宝理塑料株式会社               25.2%

  (POLYPLASTICSCO., LTD.)

  4.东曹株式会社                 25.6%

  (TosohCorporation)

  5.出光狮王塑料株式会社             33.6%

  (LionIdemitsu Composites Co., LTD.)

  6.住友电木株式会社               34.5%

  (SumitomoBakelite Co., Ltd.)

  7.其他日本公司                 69.1%

  (AllOthers)

  美国公司:

  1.苏威特种聚合物美国有限公司         214.1%

  (SolvaySpecialty Polymers USA, LLC)

  2.富特朗实业有限公司              220.9%

  (FortronIndustries LLC)

  3.其他美国公司                 220.9%

  (AllOthers)

  韩国公司:

  1.东丽尖端素材株式会社              26.4%

  (TorayAdvanced Materials Korea Inc.)

  2.SK化工株式会社                 32.7%

  (SKChemicals Co., Ltd.)

  3.其他韩国公司                  46.8%

  (AllOthers)

  马来西亚公司:

  1.宝理塑料(亚太)公司              23.3%

  (PolyplasticsAsia Pacific Sdn. Bhd.)

  2.迪爱生复合物(马来西亚)有限公司        40.5%

  (DICCompounds(Malaysia) Sdn. Bhd.)

  3.其他马来西亚公司                40.5%

  (AllOthers)

  三、征收保证金的方法

  自2020年10月17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日本、美国、韩国和马来西亚的聚苯硫醚时,应依据本初裁决定所确定的各公司的倾销幅度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相应的保证金。保证金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从价计征,计算公式为:保证金金额=(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保证金征收比率)×(1+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

  四、评论

  各利害关系方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天内,可向调查机关提交书面评论意见。

  附件:商务部关于原产于日本、美国、韩国和马来西亚的进口聚苯硫醚反倾销调查的初步裁定.docx

商务部

2020年10月16日